2025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5年第六期“行政审判讲堂”(总第十六期)。在答疑环节,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委派,一级高级法官刘涛审判长就法答网收集的五个疑难复杂法律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问题一
问题一:违法建筑物强制执行中程序衔接的理解
提问人: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谢玉鸣
核心争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专门程序)与第35、37条(一般强制执行程序)中“公告”“法定期限”“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的衔接关系。
《行政强制法》中关于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的专门规定与一般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衔接,应兼顾当事人权益与行政效率。“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常针对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可理解为启动“催告”程序,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实施强制拆除的,不宜认定程序违法;“公告”和“催告”内容无本质区别,可同时进行或先后实施。
问题二
问题二: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继承
提问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朝之悦
核心争议:当事人仅起诉强制拆除行为时,若限期拆除决定违法,是否影响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又实施强制拆除,若限期拆除决定违法,在一定条件下其违法性可被强制拆除行为继承。条件包括存在关联行政行为、先前行为不具争讼性且当事人实体权益需救济。法院可从证据效力角度审查先前行为,若其违法足以否定证据效力,应确认后续行为违法,并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问题三
问题三:行政处罚复议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提问人: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王静
核心争议:殴打他人行政处罚案件中,受害人申请复议,被处罚人提出异议时,如何适用《行政复议法》第63条第2款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行政复议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旨在保障申请人救济权,但应限定适用。该原则一般不适用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均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形,也不适用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被撤销后重新作出时,一般应适用该原则,但原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或重新作出行为的事实基础不同的除外。
问题四
问题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禁止不当联结审查
提问人: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庭余磊
核心争议:补偿协议中设定“被征收人履行兼并重组且投资额高于补偿款”为给付条件,如何运用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审查协议效力。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中设定给付补偿款条件为被征收人履行兼并重组且投资额高于补偿款数额的情况,法院可从目的一致性、条件正当性及合理关联性审查是否构成不当联结。因该条件与征收补偿目的不一致,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与弥补征收损失无合理关联,故构成不当联结。
问题五
问题五:税务所征收社会保险费决定的被告适格性
提问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任科
核心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税务所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当事人不服税务所征收社会保险费决定提起诉讼,税务所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可作为适格被告。因为税务所是经行政法规授权的税务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可作为被告。
京平所认为,此次“行政审判讲堂”的答疑内容对行政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律师在代理相关行政案件时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程序要求。律师在处理涉及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关联行政行为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协议效力及行政诉讼被告适格等案件时,可依据上述答疑意见,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可参照法院对相关法律条款衔接的解读及违法性继承等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诉讼策略,同时也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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