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相当一部分的案子是单位或者说单位的员工,为了合法业务开展,通过一些手段去获取一个人信息。一、合法经营情况下的入罪标准为了合法经营而购买收受公个人信息的情况,法律采取了更高的入罪标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罪量刑设置了特殊标准。若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5条第1款第3项、第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或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二、什么是合法的经营所谓的“为合法经营活动”应当主要审查经营者的经营业务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将目光聚焦在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一般违法情况。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难免出现夸大宣传或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未提醒相关消费者注意等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仅仅因为出现一般违法行为就认定经营者非系“为合法经营活动”是不合适的。《解释》中的“合法经营”,应该仅指公司开展的业务是否合法,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等就不属于“为了合法经营活动”。至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一般违法行为,一般不影响认定其系“为了合法经营活动”。周某某侵犯公民信息案[(2017)渝05刑终1090号]判决也佐证了笔者的观点。被告人周某某为从事广告推广业务,扩大潜在客户数量,提高业绩,接收他人发送的信息38676条的行为被认为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不应计入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三、个人信息的范围“公民个人信息”的区分,“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或者不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等,分为一般信息和财产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经营购买应当是公民个人的一般信息,不包括可能影响公民财产安全的信息。被告人吴某系某小额贷款公司团队经理,为发展该团队的贷款业务,自2017年12月19日以来,被告人吴某在某平台以其身份证注册账户后,往此账户充值2800元,后通过该平台先后以每条40至8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60人的公民个人信息60条,每条公民个人信息均包含公民姓名、性别、手机号码、出生日期、寿险、房产、车辆、社保、职业、薪资、所在城市等十项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寿险、房产、车辆、社保、薪资等五项信息为公民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故本案中,被告人吴某虽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但其购买的为公民财产信息,依法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四、获利数额的认定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小,在认定获利数额时应当从严认定,本条款规定的“获利五万元以上”应当扣除成本。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相当一部分的案子是单位或者说单位的员工,为了合法业务开展,通过一些手段去获取一个人信息。
一、合法经营情况下的入罪标准
为了合法经营而购买收受公个人信息的情况,法律采取了更高的入罪标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罪量刑设置了特殊标准。若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5条第1款第3项、第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或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
二、什么是合法的经营
所谓的“为合法经营活动”应当主要审查经营者的经营业务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将目光聚焦在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是否有一般违法情况。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难免出现夸大宣传或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未提醒相关消费者注意等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仅仅因为出现一般违法行为就认定经营者非系“为合法经营活动”是不合适的。《解释》中的“合法经营”,应该仅指公司开展的业务是否合法,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等就不属于“为了合法经营活动”。至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一般违法行为,一般不影响认定其系“为了合法经营活动”。周某某侵犯公民信息案[(2017)渝05刑终1090号]判决也佐证了笔者的观点。被告人周某某为从事广告推广业务,扩大潜在客户数量,提高业绩,接收他人发送的信息38676条的行为被认为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不应计入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
三、个人信息的范围
“公民个人信息”的区分,“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或者不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等,分为一般信息和财产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经营购买应当是公民个人的一般信息,不包括可能影响公民财产安全的信息。
被告人吴某系某小额贷款公司团队经理,为发展该团队的贷款业务,自2017年12月19日以来,被告人吴某在某平台以其身份证注册账户后,往此账户充值2800元,后通过该平台先后以每条40至8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60人的公民个人信息60条,每条公民个人信息均包含公民姓名、性别、手机号码、出生日期、寿险、房产、车辆、社保、职业、薪资、所在城市等十项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寿险、房产、车辆、社保、薪资等五项信息为公民财产信息。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故本案中,被告人吴某虽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但其购买的为公民财产信息,依法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获利数额的认定
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小,在认定获利数额时应当从严认定,本条款规定的“获利五万元以上”应当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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