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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9 号),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一是依法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批复》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辩护人后,无论该辩护人是否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受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依法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确保了解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确定辩护人人选提供条件。
二是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选择权。《批复》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这有效衔接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法律援助辩护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的规定,既充分尊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又保障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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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无论是从法律还是理论上抑或是人情上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当然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因为后者是指派的,而前者是人家自选的,但就这样的简单常识,在我们这个国度仍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解决。
这真是不知让人哭还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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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较为突出的是,个别办案机关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占用辩护人名额,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难以顺利参与诉讼、履行辩护人职责。舆论质疑此种现象妨碍当事人自主选择辩护人的权利,损害程序正义和司法公信。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确有必要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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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有的刑事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情形下,保留1名法律援助辩护人有助于加强辩护力量、促进案件稳妥处理,故建议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的委托辩护人只有1人的情形下,允许保留1名此前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存在不妥,未予采纳。
我认为一定要把这个“允许保留1名此前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的提议人找出来,因为这样的人才在中国难得那么一两个,我们应该知道他的名字,方便问候他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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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周加海喻海松吴笛李振华| 《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刊登于《人民司法》2025年第13期)一文中特别指出: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批复》关于“受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旨在明确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依法享有的会见权,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行使会见权的条件并不矛盾。对于律师以外的其他人,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委托,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自然也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可依法行使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或许这一点应当不是无用之语,因为现实中对于律师以外的其他人辩护人会见权保障几乎是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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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这个司法解释能够改变当前刑事辩护中的潜规则,因为辩护权是基本人权。
2025年6月2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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