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刘虎
以“秦岭1149栋违建别墅被拆除整治”闻名全国的西安,近日又被《每日经济新闻》曝光世纪颐园小区违章建筑群。该小区总共建了9栋楼,有合法手续的只有4栋,其余楼栋都是违章建筑。在西安多轮“拆违”风暴中,它安然无恙,屹立二十年不倒。
不仅如此,原本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小区土地(包含两栋违章建筑)被开发商赵静波悄然转手,加上其它几栋违建20年的租赁收入,涉及金额早已过亿,这些收益均被开发商侵吞。
红圈位置原为小区公共绿地,后被开发商私自卖给隔壁商业项目;黄圈内的是违法建筑。巫英蛟 摄
笔者调查发现,为了将上述“非法资产的收益”进行洗白,开发商开启了系列眼花缭乱的操作:先将项目开发公司注销,债权债务协议转让给小区物业公司——赵直系亲属控制的物业公司获取违建楼栋20年的出租收益——再通过法院诉讼手段,获取小区土地出让的数千万赔偿收益。
西安市两级法院对这种显而易见的“资产洗白”手法视而不见,还能认可项目开发公司分别在注销两年、四年后发出的《债权债务转让告知书》,两次判决购买小区土地的合作公司(陕西智逸实业公司)将数千万赔偿收益支付给小区物业公司(西安蓝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蓝基物业”),成功让业主的应得收益流入开发商腰包,非法资产也成了“合法收益”。
一连串不可思议的现实背后,隐藏着开发商与西安权力网络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上述“合法收益”最终流入的蓝基物业,其大股东为农工党西安市委会主委(一般为副厅级)肖红亮的夫人金林,小股东疑似为肖红亮姐姐肖红霞。开发商赵静波则为肖红亮的岳母。
百度百科对肖红亮的介绍
通过世纪颐园的违章建筑项目,肖红亮的夫人金林及姐姐肖红霞、岳母赵静波获取的收益有多少呢?粗略估算在1.44亿元(大都荟现金赔偿2150万元+西安中院判决赔偿3958万元+大都荟3129平米商业楼市场价8300万元左右),若加上五栋违建商业20年的租赁费用,实际收益更远超这个数字。
01
避开业主的私下交易,涉嫌非法买卖土地
“世纪颐园”位于西安高新区科技路与高新四路十字西北角,由赵静波控制的西安荣康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荣康公司”)自2004年起开发建设。
2012年7月25日,荣康公司与陕西智逸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智逸公司”)签署一份颇具争议的《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为配合赵家坡城中村改造项目,智逸公司拟征用世纪颐园小区西侧2.82亩土地及两栋建筑,用于开发“大都荟”商业项目。荣康公司同意拆除该区域建筑,并以此换取2150万元现金补偿及3197平方米商业房屋的赔偿。
协议约定,为保障荣康公司“合法权益”,智逸公司同意在荣康公司无需支付购房款的前提下,三日内与其网签“新旅城”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待城改项目中应赔房屋的施工面积达到总网签面积后,智逸公司再通知荣康解除网签合同,再行签署正式赔偿房屋的网签合同。
问题在于,该协议交易对象的土地并非私人可售资产。根据世纪颐园总平面图,该地块为公共绿地,依法属全体业主共有。荣康公司与智逸公司的协议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程序,亦未征得业主集体同意,涉嫌擅自处分小区共有财产。依据《物权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小区公共部分的处置必须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达成“双过半”或“专项多数”方可生效,而本次交易显然绕开了这一程序。
该地块本为公共绿地,依法属全体业主共有。受访者提供
协议签署后,智逸公司如约将现金汇入荣康公司实控人赵静波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随后,荣康公司清空原有建筑,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地块及建筑整体移交给智逸公司,后者立即展开“大都荟”项目的规划与建设。
2018年8月15日,荣康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并将债权、债务及全部资产移交给蓝基物业,包括智逸公司应赔偿给荣康公司的房产。同年10月30日,荣康公司正式注销。
诡异的是,两年后的2020年,荣康公司“死而复生”,向智逸公司发出一份盖有公章的《通知》,称:“鉴于2012年7月25号你公司与西安荣康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你公司至今均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其中你公司未履行的部分义务,将由转让后的西安蓝基物业公司享有权利,故望你公司依法对西安蓝基物业公司承担全部的合同义务。”
02
注销两年再发通知,西安法院居然也认可
由于智逸公司迟迟未交付房屋,蓝基物业于2023年初将其起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蓝基物业在诉讼中主张,其已从原权利人荣康公司处受让《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依法有权要求智逸公司交付位于雁塔区科技路305号高新大都荟6幢1-3层、共计3197平方米的赔偿房屋,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智逸公司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在2015年10月25日前完成交付,已构成严重违约。蓝基物业请求依据合同约定标准,判令智逸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987万余元;同时,因涉案房产已被智逸公司擅自出租获取收益,导致蓝基物业无法行使房屋使用权,故主张赔偿相应租金损失2781万元。
雁塔区法院。巫英蛟 摄
智逸公司则在答辩中辩称,《合作协议》仅对其与荣康公司具有约束力,荣康公司与蓝基物业之间的权利义务转让未经其同意,不符合《民法典》第555条所规定的“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条件,因此转让无效,蓝基物业无权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
智逸公司还主张,其已向荣康公司支付2150万元补偿款,并办理了“新旅城”项目房屋的网签手续,但荣康公司迟迟未解除该项目的网签合同,未履行配合交付义务,构成违约。不仅如此,《合作协议》所涉土地并未全部交付,目前仍有126.7平方米尚未移交。
因此,智逸公司认为,其履行受阻系因荣康公司违约在先,蓝基物业不具交房请求权,自己亦不存在违约责任。
雁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荣康公司与蓝基物业之间构成债权让与关系,并不属于《民法典》第555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因而不需智逸公司同意,仅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生效。2018年,荣康公司已向智逸公司出具书面通知,明确其将相关权利义务转让予蓝基物业,构成法律上的有效通知。因此,蓝基物业系本案的适格原告,有权主张《合作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
法院指出,《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赔偿房屋应于2015年10月23日前交付。智逸公司虽早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却迟迟未与蓝基物业协商交房,反而将房产用于抵押及出租牟利,拒不移交产权,并隐瞒争议事实,构成明显违约。法院据此判令智逸公司依合同约定及市场评估标准,赔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雁塔区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智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大都荟6幢1-3层(10个户室,面积共计3129.39㎡)交付蓝基物业,并于30日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88万余元;赔偿蓝基物业因无法使用房产所造成的租金损失2203万余元。
蓝基物业在该违建内办公。巫英蛟 摄
智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并于2024年12月8日委托专家组就案件所涉民商事法律问题进行论证。专家组的主要意见如下:
荣康公司与蓝基物业之间的《协议书》性质上构成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依《民法典》第555条,概括转让须经合同相对方(即智逸公司)“明确同意”。智逸公司未就该转让表达同意,转让对其无效,蓝基物业无权主张合同权利。
法院将概括转让拆分为“债权让与”与“债务转移”,并援引第546条(债权转让通知生效)作为裁判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此种解释路径淡化了权利义务之间的内在牵连,弱化了第555条的效力,违背了《民法典》的立法逻辑。
同时,荣康公司2018年已注销,其后不具有法人资格,法院认可其2020年发出通知属事实认定错误。
关于智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这一争议,专家组认为,《合作协议》第12条约定:荣康公司须先解除“新旅城”项目房产网签,智逸公司方交付赔偿房屋。双方履行义务构成有顺序的对待给付关系,属典型的“附条件履行”。本案中,荣康公司未履行解除原网签义务,智逸公司有权依《民法典》第526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雁塔区法院判决未考虑该抗辩权的存在,片面认定智逸构成违约,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蓝基物业非适格原告,其基于荣康转让主张权利缺乏合法依据;智逸公司未违约,其基于《合作协议》的顺序履行条款依法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03
报告引用未经质证证据,法院助力“违法收益”合法化
2025年3月21日,西安中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智逸公司构成违约的认定。但二审法院指出,蓝基物业同时主张违约金与租金损失赔偿,加重了智逸公司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当。据此,法院判令智逸公司仅需交付十套房屋,并支付违约金2988万余元,驳回租金损失赔偿请求。
西安市中院。巫英蛟 摄
对此,智逸公司方面认为,法院通过“依法判决”的形式,实质上完成了对违法资产的合法化处理。
“无论是赔偿款还是赔偿房屋,荣康公司心知肚明,这些资产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而非开发商的私人权益。正因如此,其急于将赔偿资产归入赵静波个人名下。”一位接近案件的知情人士称:“赵静波收取赔偿款后,随即将荣康公司注销,并将合同债权转移至其实际控制下的蓝基物业。最终,通过法院的判决完成了对这笔资产的‘洗白’和合法化。”
在智逸公司一方看来,西安两级法院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未予纠偏,反而在关键节点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首先,该案标的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纠纷持续超过12年,案情复杂。但雁塔区法院最初竟以“简易程序”立案,拟由速裁庭法官独任审理。直至智逸公司多次提出异议,法院才改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正式审理。
其次,围绕蓝基物业主张的租金损失,雁塔区法院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反复委托司法鉴定,且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引用了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法定要求。根据该条款:“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因此,该鉴定程序涉嫌严重违法。
最后,一审与二审法院的判决将合同权利与义务人为割裂,违反了《民法典》第555条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在未确认智逸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即认定转让有效,导致蓝基物业获得合同权利,而原合同义务则由已注销的荣康公司承担,实现了实质性的“债权外迁、债务留壳”。
值得注意的是,蓝基物业与荣康公司至今未就“新旅城”网签担保合同履行解除义务,反而借助法院判决实现了债务剥离,并获得名义“干净”的房产与债权。而遗留的债务部分,则被留在已注销的荣康公司及其年迈股东名下。据工商信息显示,荣康公司两位股东分别为金爱国(1952年生,现年73岁)与张德让(1949年生,现年76岁)。
更令智逸公司质疑的是,法院在确认赔偿房屋范围时,对原《合作协议》附件所明确的房屋位置予以实质性扩大。依据协议,赔偿房屋应位于大都荟项目6号楼A(南单元),而生效判决却认定赔偿房屋为6号楼A(南单元)及6号楼B(北单元),等于强行增加了赔偿义务。
此外,荣康公司早在2018年即已完成注销,丧失法人资格,却仍在2020年10月21日由其名义上代表人金爱国、张德让发出《通知》,并被西安中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为“有效法律行为”。这一认定,进一步引发外界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合法性的质疑。
04
盘根错节的政商网络下,逾亿收益流向厅官家属
世纪颐园小区正门。巫英蛟 摄
“今年4月,我们发现物业公司和隔壁的大都荟开发商正在打官司,这让我们感到疑惑,于是请律师进行咨询,并调取了相关案件资料。结果令我们震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涉嫌恶意侵吞我们全体业主过亿元的合法权益。”世纪颐园小区一位业主说。
通过向政府部门查询,并比对小区原始规划图纸,业主们发现世纪颐园项目原规划审批仅为A、B、C、D四栋楼,然而目前小区内实际存在七栋建筑(合计9栋建筑,两栋建筑连带土地被开发商出售给智逸公司)
“多出来的三栋显然是违建。此前被卖给隔壁大都荟的那块小区土地上的两栋也是违章建筑。”该业主说,“这两栋违建及所占绿地,早期已获得智逸公司赔偿2150万元,如今法院又判令赔付3219㎡商业房产及近3000万元现金。这已不只是侵权,而是赤裸裸地掠夺业主共同财产。”
据悉,有业主已委托律师向智逸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出:世纪颐园开发商荣康公司在未征得全体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署《合作协议》,将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及其上附属建筑转交智逸公司,并以此换取高额赔偿,违反了《民法典》第274条、278条关于业主共有部分处分权需经“业主共同决定”的强制性规定,蓝基物业也无权单方面主张该等权利。
对此,智逸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记者回应称,目前涉及前述土地争议的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但因涉案房屋存在租赁关系,尚未实际执行。针对业主发出的律师函,他们已向法院递交《暂缓执行申请书》,但法院认为业主主张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尚未正式受理。
2025年6月18日,世纪颐园小区一位积极维权的业主表示,其因维权而被物业“重点关注”,“最严重的时候,物业公司甚至安排人蹲守在我家门口,形成威慑。”
该业主指认,目前小区内的三栋违章建筑分别由不同主体使用:一栋位于小区北侧,为社区居委会和一家养老院实际占用;一栋位于西侧,由蓝基物业办公使用;另一栋则紧邻A座北侧,被出租给个体商户。
社区居委会在其中一栋违建内办公。巫英蛟 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采访属地街道办,工作人员回应称,早在2021年前后,相关职能部门已确认蓝基物业和世纪颐园社区使用的两栋建筑为违建。但在后续“沟通协调”中,这些建筑被转为“公益用途”,由社区免费使用,遂得以保留至今。
违建缘何如此轻而易举合法化?知情人士指出,这背后或与开发商赵静波的政商关系密切相关。这一连串不可思议的现实背后,隐藏着开发商与西安权力网络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蓝基物业大股东为农工党西安市委会主委(一般为副厅级)肖红亮的夫人金林,小股东疑似为肖红亮的姐姐肖红霞。开发商赵静波则是金林的母亲、肖红亮的岳母。
“这是一个典型的‘公务员家族’。”知情人感叹道,“赵静波当年曾借用某领导的名义,找到时任西安市规划局局长和红星,请求为自己项目中的5栋违建‘办证’。和红星事后对人坦言:‘这证谁敢给她办?这不是要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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