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秋的田野上,本该是冬小麦破土而出的时节,周某承包的五百多亩土地却一片死寂。十名村民手持农具挡在田埂上,一场土地承包费纠纷让播种季的希望化为泡影。
去年深秋,周某站在承包田边,看着空荡荡的土地心急如焚。他和村里57户村民签了十年耕地承包合同,一直按时交租。但2020年后,他按新确权证书上较少的亩数支付了承包费,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付款也不及时。
“你少交钱,就别想种我们的地!”十位村民在2023年10月21日拦在田头,阻止播种机械进场。金黄的麦种还堆在仓库,播种窗口期转瞬即逝。周某掰着手指算:一季冬小麦的损失就是87万多元。
另一边,某汽车销售公司也陷入困境。他们把一辆车卖给唐某后,因车辆存在隐藏问题,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公司想把返还车款、诉讼费等作为“可得利益损失”向原车主王某索赔,却碰了钉子。
“可得利益不是万能的赔偿筐,”某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转售利润能否获赔,关键看违约方签约时能否预见”。
01 田野上的判决书
周某的土地承包纠纷最终闹上法庭。阜康市法院的判决书清晰地划清了责任:村民单方面阻拦耕种构成侵权,周某擅自减少承包费构成违约。
法院核算损失时,没有简单按周某主张的87万元全额支持,而是聚焦于“合同若正常履行本可获得的利益”。法官参考当地农产品市场价格和种植周期,最终判决10名阻拦耕种的村民赔偿周某预期可得利益31万余元。
这个数字不是凭空而来。民法典明确规定,违约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在汽车转售纠纷中,法院的判决更凸显了“可预见性”的门槛。甲公司向王某索赔的“损失”包括案件诉讼费、返还购车款及唐某的未付分期款,法院认为这些都属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分配问题。
“并非甲公司与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判决书这样写道,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02 利润赔偿的三把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三类:生产设备买卖中的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租赁中的经营利润损失,以及连环交易中的转售利润损失。
武汉曾有个典型案例。某开发公司与刘某签约开发项目,刘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开发公司主张700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法院最终只支持了1400万元,核心考量就是“签约时能否预见”。
那么,守约方如何证明这些损失?俞强律师结合十三年执业经验指出三条路径:
第一,替代交易差价法。若解约后另寻交易对象,可用新旧合同差价计算损失。但新交易价格若明显偏离市场价,法院将按市场价格校准。
第二,市场价格比对法。未安排替代交易时,按违约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与原合同价的差额确定。
第三,成本扣除法。最容易被忽略的关键点——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计算时要扣除为履行合同支付的所有费用,否则会导致“既赔利润又赔成本”的双重赔偿。
俞强律师特别提醒:“很多当事人把总投资额当作损失主张,这犯了根本性错误。就像你投资100万开店,每年赚20万,若因对方违约导致停业,能主张的是未来几年的预期利润20万×年数,而不是当初投入的100万。”
03 看不见的护栏
可预见性规则如同隐形的护栏,既保护守约方获得合理赔偿,又防止违约方承担无限责任。
1854年英国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确立了这一规则。磨坊主轴断裂,承运人延迟送修,磨坊主索赔停工损失被拒,因为承运人不知道主轴是唯一备用件。
我国民法典继承这一精神,在584条设定赔偿上限——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道:“这个‘预见’有三重门:第一重是谁预见?必须是违约方;第二重是什么时间预见?签约时而非违约时;第三重预见什么?损失类型而非具体数额。”
实践中,法院判断“应否预见”采用主客观结合标准。某钢铁买卖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为专业钢铁公司,应当知道对方靠回款维持生产,若长期拖欠货款必然导致停产。
但某些情况会击穿“可预见”屏障:
房地产开发中,因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高风险因素,法院对巨额可得利益主张持谨慎态度
违反国家政策的经营项目,其预期收益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守约方未及时止损造成的扩大损失不予赔偿
俞强律师分享了个人的执业观察:“我经手的案件中,可得利益主张被全额支持的不足三成。问题多出在证据链——要么无法证明损失金额,要么不能证明对方签约时能预见该损失。”
04 律师的私房话
作为处理过数百起合同纠纷的律师,我个人觉得可得利益索赔最考验诉讼策略。选择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还是信赖利益损失,往往决定了官司成败。
曾有个客户投资建厂,对方违约导致项目终止。他坚持主张五年预期利润2000万,但法院认为剩余经营期存在太多变量。最后我们切换思路,主张前期投入的沉没成本,反而获得了更高赔偿。
这让我想到现实中常遇到的情况:当事人常把“损失”等同于“投资”。好比买房违约,你付的定金和中介费是实际损失,房价上涨带来的差价才是可得利益。前者百分百能要回,后者却受限于可预见性。
坦白说,法律保护的“期待”不是天马行空的幻想。去年某土地租赁案,承租人主张剩余五年租期的转租利润近千万元。但法院发现其从未向出租人披露过分租计划,最终仅支持行业平均收益水平。
所以签约时留个心眼:把重要盈利模式写入合同附件。当对方白纸黑字知晓你的商业计划时,未来主张转售利润就水到渠成。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法律对可得利益损失设有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多重限制,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电话/微信:1391804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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