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 看似轻松的“举手之劳”,为何换来法律的严惩?一个凌晨的快递包裹,牵出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本期节目,我们聚焦一起因贪图小利而付出沉重代价的真实案例。
去年12月的一个夜晚,凌晨一点多钟,阿锋开车带着李某来到了惠东县一家快递站的门口,让李某帮忙取一个快递站门口的黑色塑料袋,并承诺李某,事后会转200元作为报酬。想着不过下车取个东西就能净赚两百块,李某欣然答应。
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朱宇锋:本来最开始就是行为人(阿锋同伙)通过APP认识了毛某(被害人), 毛某(被害人)因为有个人的一些事情,需要通过行为人(阿锋同伙)帮忙解决,考虑到该事情是一些不光鲜、不光彩的行为 ,那么行为人就要求毛某把相关的费用,以现金形式拿到指定的地点,就是本案交易的地点,就是快递站。
事实上,当初毛某虽然答应付费办事儿,但把钱放到指定地点后还是存了个心眼儿,想要看看交易对象到底是什么人,于是当天晚上,毛某将钱放下后,便一直埋伏在附近。而李某下车取到黑塑料袋后,毛某突然出现,李某当即被吓得拔腿就跑,途中还将黑塑料袋丢进了河里。随后李某被毛某追上并扭送到了派出所。之后,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提起了公诉。
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朱宇锋:凌晨1点多的时候,他应当知道行为人既然来到现场,他本可以自行去取那个黑色塑料袋的,但仍然要花钱雇请其去拿取这个黑色塑料袋,由此我们可以判定出李某他在拿取这个黑色塑料袋的过程中,他应当知道,黑色塑料袋中所包裹着的物品要么就是违法所得,要么就是一些涉案的赃物,或者是我们说的违禁品。
因此,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李某应当知道黑色塑料袋中的物品“非同寻常”,与此同时,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还在仓皇中将包裹丢进了河中,这样的行为更加印证了李某明知涉案物品可能涉及到犯罪所得或者是违禁品,而他依然帮其转移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朱宇锋: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案涉的赃款均被追回。在此基础上,它符合坦白以及主动认罪认罚等相关从轻情节,我们在量刑时也予以了相应的法律上的从宽处理。基于此,我们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他刑事责任,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此法官提醒,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图小利而放松警惕,对明显异常的交易或委托一定要保持高度警觉。不过,当下伴随着经济发展,跑腿、代购等新兴职业兴起,若不法分子借助新兴职业带来的便利,从业者们是否有可能在工作时触犯法律的红线呢?
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朱宇锋:我们说的外卖快递、骑手、还有货拉拉司机,如果他是从正规的网站下单 ,去取货送货的过程中, 也履行到他自己的注意义务,包括检查包裹是否完整 ,有无可能存在比较隐蔽隐私的地方等,相关细节已经注意到之后,他完成了上述义务。那么在行为当中,我们不会认定他是主观具有明知故意的,他仅仅是履行了自己职业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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