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军龄通常可认定,但被除名前的工龄能否认定存在重大风险,关键取决于除名原因的性质和当地政策执行口径。处理此类历史问题需结合具体档案材料判断,结果可能不乐观,务必提前核查。
✅一、军龄认定:普遍不受除名影响
- 国家明确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政策明确,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其军龄计算为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与工作过错隔离:军龄是对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认可,不因后续工作单位的处分(包括除名)而剥夺。只要您能提供《退伍证》或档案中的《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等证明,军龄(如3年)在办理退休时应计入累计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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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2年被除名前的工龄:认定存在重大障碍
除名是计划经济时代国企/集体企业对职工最严厉的行政处分之一,相当于开除。其对工龄的影响需重点审视:
- 政策依据(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
该文件规定:“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开除前的工龄(含连续工龄)不再计算”。除名虽与开除措辞不同,但在工龄计算上,实践中常被参照“开除”处理,导致除名前的工龄清零。 - 1992年的特殊时间点:
-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水岭: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各地陆续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北京1992年10月开始)。
- 关键区分:
- 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前):指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前,经认定的连续工龄。这部分由国家“视同”其已缴费,直接影响养老金。
- 实际缴费年限(1992年后):指个人和单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 您的风险点:您1992年被除名,意味着您未参与北京(或当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被除名前的工龄属于“1992年前的连续工龄”,正是最可能因除名处分而被否决的部分。
- 除名原因决定“生死线”:
实践中,社保部门会调阅原始档案中的《除名决定书》,重点看除名原因: - 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除名:如贪污、盗窃、旷工达到法定天数(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连续旷工15天或1年累计30天)等,几乎必然导致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含视同缴费年限)作废
- 因历史遗留问题或政策原因被除名(相对罕见):如特定时期的下岗、精简等,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非个人重大过错,存在争取工龄认定的渺茫机会(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成功率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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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实影响:养老金可能大幅缩水
假设您参军3年(认定),工作至1992年被除名(假设工作5年):
- 最可能结果:仅军龄3年计为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除名前5年工龄清零。
- 若1992年后重新就业参保:只有1992年后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需满15年才具备按月领养老金资格)。
- 巨大损失:损失5年视同缴费年限(价值远高于后期实际缴费年限),直接导致养老金基数大幅降低。
四、行动建议:如何争取一线希望?
- 立即核查原始档案:
- 前往档案保管机构(人才中心、原单位主管部门)复印完整的《除名决定书》,这是认定原因的关键证据。
- 查找参军及工作期间的所有证明(入伍、退伍材料、早期工资表、工作证等)。
- 确认属地政策与执行口径:
- 各地对历史除名案件的工龄处理存在细微差异。携带档案材料,前往计划办理退休地的社保局(养老保险科)申请“工龄认定预审”,获取官方初步意见。
- 强调军龄的独立性,要求书面说明对除名工龄的处理依据。
- 争取“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难度极高):
- 若《除名决定书》未列明具体违纪条款,或所列条款模糊(如“不符合改革要求”),可尝试主张程序瑕疵、处分过重。
- 需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 向社保局上级部门(人社局)申诉
- 申请行政复议
- 提起行政诉讼(需律师深度介入,成本高、胜诉难)。
- 关注1992年后的实际缴费:
确保重新就业后的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及时转移合并,至少累积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保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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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警示
- 军龄(3年)是安全的:依法应计入工龄。
- 除名前工龄(1992年前)极可能清零: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是悬顶之剑,尤其因严重违纪被除名时几无回转余地。
- 1992年是致命分水岭:未开始实际缴费即被除名,导致失去“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资格。
- 行动关键在档案:速查《除名决定书》,向社保部门申请预审,直面现实预期。若遇明显不公或程序缺陷,可艰难申诉,但务必评估时间与经济成本。历史处分对工龄的杀伤力巨大,早核查、早应对是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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