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网友咨询:
商家先涨价再打折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巫连初律师解答:
商家“明降暗涨”,的行为有可能涉嫌价格欺诈,但具体是否构成价格欺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的认定主要依据经营者的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标价、误导性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正常情况下,商家定价属于市场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是如果商家承诺7天最低价或者先提高价格,然后再打折促销,带有明显的“欺骗、诱导消费者”性质,涉嫌价格欺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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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连初律师补充: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巫连初
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巫律师是一名诉讼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处理过许多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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