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检官方新媒体发文称,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
文章表示,最高检检察侦查厅负责办理法律规定可以由最高检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需要由最高检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并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广泛关注,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或对颇具争议且正处于“风口浪尖”的“指居”产生深远影响。
律师解读
知名律师王誓华向“法度law”表示,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以职权非法拘禁、损害司法公正原本刑诉法就赋予了其监督侦查权,这次侦查机构的成立,将权力具象化,更好落实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改变现在的“只诉不督”的现象,也就是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开辟有效、可操作渠道,从实践上落实司法公正公平,促进社会法治进步。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燕大法学教室》刑事法编辑、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会员郝赟律师向“法度law”分析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侦查厅的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检察权在“侦查-公诉-狭义法律监督”的总体架构以及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时代背景之下,正式形成了专门监督侦查职能与附属公诉侦查职能并立的二元体制机制。亦即,在保留公诉部门的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同时,专门设立独立于批捕、公诉部门的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负责行使职能管辖侦查权与机动侦查权。
郝赟律师认为,此举对于理顺检察一体与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从程序性控制与多元监督等方面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在功能主义国家权力配置要求的框架下通过机构与职能整合促进检察侦查的功能发挥和效能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从我国检察权的发展历程观察,检察侦查权的扩张与收缩一直呈现出鲜明的时代性,其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派生而来,有利于实现侦查与起诉的有机衔接。”
郝赟律师表示,检察侦查权包括三类侦查职能。其一,职能管辖侦查权,其针对的对象为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针对的行为类型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其线索的发现途径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
其二,机动侦查权,其适用的范围系特定领域内社会影响恶劣,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共利益,且为公安机关侦查管辖范围内的特殊刑事案件,具有鲜明的兜底性和补充性;其启动与审批的门槛较高,基层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监督线索后,需层报至省级检察机关审查是否准许;其具有鲜明的法律监督属性,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立法目的凸显法律监督与侦查权的衔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
其三,自行补充侦查权,其案件来源广泛,包括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其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大多数类型的犯罪;其涉及多个刑事诉讼阶段,包括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进入审判阶段和再审阶段等刑事诉讼全流程。
郝赟律师提到,当前,检察侦查权的发展尚存在若干重要课题。譬如,检察侦查权与其他侦查权、调查权的协调、配合和制约的问题,由于侦查权分属不同机关行使,则几乎必然产生协调、配合和制约的困难,实践中经常体现为线索获取难、办理过程难、效果保障难。再如,检察机关行使侦查职能的力量配备问题,由于检察机关在多数案件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侦查的后道程序,因而客观上存在重审查、轻调查的思维惯性,容易形成公安侦查的路径依赖等等。
“为不断促进检察侦查权的发展完善,我们期待着借由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成立的契机,能够进一步明晰检察侦查权的定位和属性,对检察权能的系统规划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能够不断细化三类检察侦查权的具体规范,大力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困惑;能够一视同仁地积极发现与处理不同来源、不同部门、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案件线索,真正做到‘刀口向内’‘刮骨疗毒’,以最坚定的司法责任心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朴素愿望。”郝赟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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