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租赁合同遇上银行抵押权,十年租约在司法拍卖前瞬间化为泡影。
2023年初,B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一份长达十年的商铺租赁合同,支付了数百万装修费用准备开设高端餐饮店。仅仅四个月后,法院的一纸查封公告让B公司措手不及——他们租赁的商铺早已被抵押给银行。
更让B公司震惊的是,法院裁定将“除去租赁权”拍卖该房产。B公司负责人无奈地表示:“我们投入了巨额资金装修,现在突然被告知租赁合同无效,公司面临倒闭风险。”而银行方面则出示了抵押登记证明,显示该商铺早在2022年7月就已办理抵押登记。
这样的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则和利益平衡。
01 案件回溯:一房两卖的权属迷局
2020年4月,福建A公司与杨某强签订了一份为期六年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6年6月14日。签约后,A公司立即支付了首期租金,杨某强也将房屋钥匙交付给A公司,A公司随后进驻装修并开始营业。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10月将该房屋抵押给永春某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初,杨某强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该商铺并准备拍卖。A公司得知后立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涉案房产进行“带租拍卖”,理由是其租赁权设立在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与此同时,在另一起案件中,孙某于2022年7月将名下房产抵押给A银行并办理登记。2023年2月,经银行书面同意,孙某将该房产出租给B公司,但银行明确声明“该出租行为不得构成对银行实现抵押权的任何妨碍”。
2023年3月,B公司与孙某签订十年租约。数月后,因孙某未能偿还贷款,银行申请法院拍卖该房产。B公司同样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保护其租赁权。
02 裁判结果:时间顺序决定权利优先
在A公司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杨某强的租赁合同签订于2020年4月,早于抵押权的设立时间(2020年10月)。且A公司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商铺,支付了合理租金,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裁定对该房产进行“带租拍卖”。
而在B公司案中,法院则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决。虽然B公司的租赁获得了抵押权人A银行的事先同意,但该租赁关系成立于2023年3月,明显晚于2022年7月设立的抵押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法院最终裁定除去该租赁关系后进行拍卖。
两个相似案件,两种不同结局,关键在于租赁权与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先后顺序。法律的天平在此类纠纷中,始终倾向于保护在先设立的合法权利。
03 法律分析:权利冲突的核心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处理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时,我国法律确立了清晰的权利顺位规则:
一、先租后押:抵押不破租赁
当租赁权设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时,适用“抵押不破租赁”原则。根据《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
租赁权物权化:现代民法为保护承租人利益,赋予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买卖不破租赁”即为体现
风险自担原则:抵押权人接受已出租财产作为抵押物时,明知存在租赁负担仍愿意接受,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占有公示效力: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构成一种权利公示方式,抵押权人应当知晓该权利负担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指出,要主张“抵押不破租赁”,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租赁合同必须在抵押权设立前签订并生效;二是承租人必须在抵押权设立前已实际占有使用该不动产。仅有一纸合同而无实际占有,无法对抗抵押权。
二、先押后租:抵押破除租赁
当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权产生在后时,则适用“抵押破除租赁”规则。《民法典》第405条后半段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此时:
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对抵押物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风险分配规则:若出租时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事实,承租人自行承担损失;若未告知,则由抵押人赔偿承租人损失
登记是关键:已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效力,推定承租人应当知晓抵押情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指出,实践中常见纠纷多源于信息不对称。许多承租人未查询房屋抵押状况就签订长期租约,最终在抵押权实现时面临被迫搬离的困境。
04 风险防范:律师的专业建议
为防范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
对承租人的建议:
尽职调查:签约前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的抵押、查封情况
及时占有:签订合同后应立即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并保留相关证据
合同审查:确保租赁合同条款完整,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证据保存:保留租金支付凭证、水电费缴纳记录等履行证据
对抵押权人的建议:
实地调查:接受抵押前应实地查看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
登记公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权对抗效力
租赁备案:要求抵押人申报租赁情况并在登记簿中记载
控制出租: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出租的限制条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醒,当前一些地区已建立 “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处理联动机制” ,要求抵押登记时一并申报租赁情况。这一机制有效遏制了虚假租赁问题,保障了交易安全。
权利的保护始于对规则的了解。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一点预防胜过十分补救。
抵押律师提醒,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往往导致承租人面临被迫腾房的困境,而抵押权人则可能遭遇抵押物处置障碍。法律实践中,时间先后顺序成为解决此类权利冲突的关键因素。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无论是承租人还是抵押权人,在交易前都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承租人应查询房屋抵押登记状况,抵押权人则应实地核实房屋占有使用情况。权利的保护始于对规则的了解,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一点预防胜过十分补救。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电话:13918043509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专注于担保法律实务研究13年,在抵押担保、金融债权保护领域拥有丰富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复杂的担保物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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