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玉林博白县的梁女士与童先生在恋爱同居期间,累计发生超 40 万元资金往来。2022 年 5 月分手后,双方因经济纠纷对簿公堂。梁女士诉称,自己在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6 月间向男方转账 19.15 万元,其中 12.8 万元为借款,另垫付家具款 2.1 万元及网贷利息 4458.63 元;而童先生则主张,两人互转的 22.4 万元(含 520 元、1314 元等特殊金额)均属恋爱赠与。
聊天记录显示,2022 年 5 月双方曾协商债务清算,梁女士列出家具尾款、信用卡利息等合计 12.47 万元的清单,但童先生未明确认可。2024 年,梁女士持转账记录、信用卡流水等证据起诉,要求偿还债务。
三级法院判决:大额转账≠赠与,这三类需返还
一审:亲密关系推定赠与,原告败诉
博白县法院一审认为,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转账行为应视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梁女士未能证明款项用途,驳回其全部诉求。
二审:8.5 万元大额转账改判为借款
玉林中院二审时,梁女士补充提交 POS 机刷卡记录、家具购买凭证等新证据。法院查明:
- 8.5 万元大额转账(2022 年 1-6 月期间,无 520、1314 等特殊金额)不符合赠与特征,认定为借款;
- 2.1 万元家具垫付款有聊天记录及付款凭证佐证,应予返还;
- 4458.63 元网贷利息系男方使用女方信用卡产生,需承担偿还责任。
扣除童先生已返还的 4.8 万元后,终审判决其偿还 6.16 万元。
再审:高院驳回男方诉求,明确举证责任
童先生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主张 “恋爱期间转账均属赠与”,但高院审查认为:
- 大额资金流转 “不能仅凭亲密关系推定赠与”;
- 梁女士已完成举证,而男方无法合理解释 8.5 万元用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近日,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判决正式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法律划重点:恋爱期间这三类转账需留痕
① 大额无特定含义转账
法院指出,5000 元以上且无 “520”“1314” 等象征意义的转账,易被认定为借款。本案中,梁女士 2022 年的多笔万元级转账因无赠与合意,最终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② 垫付生活开支凭证
梁女士提供的家具购买聊天记录、信用卡流水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 2.1 万元系替男方垫付的生活支出,而非自愿赠与。
③ 明确债务清算记录
双方分手后的聊天记录中,梁女士曾列出 12.47 万元债务清单,虽未获男方签字确认,但构成主张债权的重要佐证,符合《民法典》关于 “事后追认债务” 的规定。
法官提醒:亲密关系≠债务豁免
“恋爱期间经济往来需保留书面凭证,避免口头约定。”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借贷关系需双方达成合意。建议情侣间涉及大额资金流转时,通过借条、聊天记录等明确款项性质,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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