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旅游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旅客受伤,当事人以旅游合同起诉,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其伤残的鉴定标准,应该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还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
答: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伤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将因工伤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旅游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旅客受伤,不管是以合同起诉还是以侵权起诉,致伤原因都是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2、在审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已取代了司法解释的规定。
3、救护车费、输血费、康复费、整容费是否属于医疗费范围?后续治疗费能否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处理?
答:医疗机构对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属医疗费的范畴。
关于后续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受害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是什么,是只要构成伤残等级就可以主张,还是要伤残等级达到一定级别才可以主张?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算。一般来说,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相一致,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需要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不需要鉴定的,可以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认定。
5、在审理产品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同时起诉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答: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除此之外,不能为当事人设定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释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受害人选择生产者、销售者其中任一方就完全能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受害人同时起诉生产者、销售者的情况下,根据个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释明,让受害人选择生产者、销售者其中一方主张权利。
6、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系数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计算。实践中,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一般以伤残等级评定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但根据伤残等级评定1—10级所确定的相应赔偿系数只是一种抽象损失标准,并非绝对、机械地套用公式。如:有的2—4级伤残也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10级伤残并不意味着赔偿系数一律按10%确定,也需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情况综合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退休人员误工费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如系退休人员,确实有证据证实有实际误工损失的,应予保障,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处理。
8、公交车辆上乘客受伤后,乘客能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
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一他字第3号批复精神,乘客享有消费者的地位,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
9、机动车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承担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后,是否可向机动车方追偿?
答: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和交强险条款约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存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的强制保险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承担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后,可向机动车方追偿。被保险车辆被盗期间肇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0、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以受害人受伤情况好转、伤残等级有变化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当准许?
答:是否允许重新鉴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确定。如果仅以受害人损伤情况好转、伤残等级有变化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原则上应不予准许,因为这并不属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并且司法鉴定的对象是受害者身体的损伤程度,以便保全和固定证据,用于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的身体具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而诉讼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当初所遭受的损害存在较大差异,那么许多这类案件都会面临着赔偿数额的不确定问题,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但在实务中也应把握初次鉴定的时机,应当在受害人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鉴定,如经医疗机构治疗终结,伤情已基本稳定。
来源:宁波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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