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澎湃新闻评论公众号发了一篇说的是 浙江瑞安市阳光小学两名小学生严重违纪被实施惩戒,具体内容如下:
两名小学高段的学生存在屡次辱骂教师、无故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对其惩处以学期综合素质评定“品德表现”为D档,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资格;“严重警告”处分记入省学籍管理平台,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 法治副校长训诫。
之前,我的公众号写过几篇文章, 。
最近的这篇更是被广西老表骂出了天际。但是我仍然要表达我的观点。请给学校、老师保留合情合理合法的惩戒权限,一定是为了孩子好。
单就浙江瑞安两起案例的不同结果,都引发了强烈的舆论热议,一边是 "小学生不该承受如此重罚" 的质疑声浪,另一边是 "教师不敢管才是教育悲哀" 的理性呼吁。
这场争议的本质,是在教育权利意识觉醒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重新定义 "惩戒" 这一古老教育手段的现代内涵。从瑞安教师因殴打学生被行拘,到湖南长沙教师失手砸伤学生头骨,再到广西桂林被辟谣的学生坠楼事件引发的 "叫家长恐慌",一系列极端案例正在编织成一张让教育者畏手畏脚的无形之网。
但当我们拨开情绪的迷雾就会发现:真正需要讨论的不是要不要惩戒,而是如何让惩戒回归教育本质,在法治框架下成为立德树人的有效工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明确规定,小学高年级学生在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时,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阳光小学的处理措施完全符合这一规定,尤其是引入法治副校长训诫的环节,体现了将纪律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的现代理念。
从瑞安两起事件的对比,到《规则》构建的法治框架,再到国内外惩戒模式的比较,我们最终认识到:教育惩戒的本质是一场关于 "规则意识" 的传递仪式。
当阳光小学的两名学生面对记入学籍的 "严重警告" 时,他们学到的不应该是 "被标签化的恐惧",而应是 "对自己行为负责" 的担当;当教师依据规则实施惩戒时,他们践行的不只是管理权力,更是 "立德树人" 的使命。
教育学家常说:"好的教育必然是宽严相济的。" 在权利意识高涨的今天,这句话需要新的诠释 —— 宽,是对学生人格尊严的尊重和成长多样性的包容;严,是对规则底线的坚守和不良行为的矫正。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价值,就在于为这种 "宽严相济" 提供了制度尺度。当学校、教师、家长都能在这一框架内形成共识,教育才能真正实现 "培养全面发展的人" 的目标。
毕竟,只有带温度的规则,才能培养出懂得敬畏规则、尊重他人的未来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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