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备案合同,一份私下协议,千万工程款陷入真假迷局。
A建筑公司与B村委会于2013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承包B村委会开发的六栋住宅楼工程,合同价款定为6611万余元,并随后在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了备案手续。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结算时,B村委会却出示了另一份签订于2013年10月的协议书,其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与备案合同存在重大差异。
原来,双方在备案合同之外,又签订了一份实际履行的“阴合同”。当A公司依据备案合同主张工程款时,B村委会却以实际履行的是另一份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差额。
备案合同显示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而实际施工记录和监理证明却证实工程是在2013年10月才开始动工。更关键的是,该项目在2016年才补办招标备案手续,且因未办理招标备案被处以行政处罚。
01 案件背景:备案合同与实际协议的冲突
在建设工程领域,阴阳合同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A建筑公司与B村委会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了两份不同的合同。
第一份合同签订于2013年5月30日,合同价款为6611万余元,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第二份协议签订于2013年10月23日,对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作了不同约定。
工程完工后,A公司依据备案合同主张B村委会尚欠600余万元工程款,而B村委会则辩称双方实际履行的是10月份签订的协议,且已付工程款已超过实际工程量。
为查明真相,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造价为5600余万元;按实际履行协议结算,工程造价仅为5200余万元,两者差额高达430余万元。
02 裁判结果: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多份合同,但关键在于哪份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查明,该项目最初未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后被行政处罚。2016年补办备案时,双方将2013年5月30日签订的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但此时工程主体已基本完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应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案中,备案合同并非实际履行的合同,而是事后补办的备案手续。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13年10月签订的协议,并据此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03 法律分析:阴阳合同的效力边界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俞强律师提示,在建设工程领域,“阴阳合同”问题尤为突出。阳合同通常用于备案登记,阴合同则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阳合同中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无效。
但阴合同的效力并非绝对。上海合同律师俞强律师指出,阴合同的效力需根据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如果阴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特殊规则: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签订的协议无效,结算时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依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建设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纠纷,法院通常会穿透表面形式,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招投标文件等客观证据认定合同效力。
04 专业视角: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俞强律师分析,阴阳合同可能带来多重法律风险:
合同效力风险。阳合同因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阴合同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可能无效。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阴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法院将认定其无效。
行政处罚风险。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收监管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风险。根据《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超过1万元的,可能构成偷税罪。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已明确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之一。
交易安全风险。当阴阳合同出现争议时,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难以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将面临败诉风险。
上海合同律师俞强律师特别强调,在建设工程领域,即使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合同内容,也应通过合法程序签订补充协议,避免被认定为阴阳合同。
05 风险防范:企业合规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为企业提供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坚持契约精神。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确保意思表示真实,避免签订内容不一致的多份合同。如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签订明确的补充协议,并说明变更理由。
第二,遵守招投标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遵循招投标程序。中标后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完善税务合规。如实申报交易价格,切勿通过阴阳合同逃避税款。否则不仅面临行政处罚风险,还可能触犯刑法。
第四,保留履约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票据、书面凭证等证据,以防日后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俞强律师最后提示,阴阳合同表面上看可能带来短期利益,但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企业应坚持诚信原则,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这才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根本之道。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更不保护规避法律的投机者。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公司治理等民商事领域,拥有13年执业经验,善于处理复杂商事争议,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