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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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黄清坤律师解答: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黄清坤律师补充:
所谓“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即便债务人尚有财产,但是其财产严重不方便执行时,也可以认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对于没有依法对主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或者仲裁,或者虽然经诉讼或者仲裁但并未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黄清坤律师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拥有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拍卖从业等资格证书。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了众多民商事、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以诚信、专业、负责的态度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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