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有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拒不申报、虚假申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财产等行为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现对相关被执行人发出预拘留公告,正告预拘留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构成犯罪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预拘留被执行人名单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0日
01
姓名:张子峰
身份证号:
3212021977******59
案号:(2023)苏1283执3647号
执行依据:(2022)苏1283民初8584号判决书
住址:泰兴市延令街道蔡桥村张元组
02
姓名:鞠国祥
身份证号:
3210251974******12
案号:(2023)苏1283执352号
执行依据:(2022)苏1283诉前调确789号民事裁定书
住址:泰兴市姚王街道毛庄村毛庄四组
03
姓名:吴红岩
身份证号:
3212831990******13
案号:(2025)苏1283执692号
执行依据:(2024)苏1283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
住址:泰兴市黄桥镇吴家庄村3组
04
姓名:刘忠林
身份证号:
3210251974******1X
案号:(2025)苏1283执837号
执行依据:(2024)苏1283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书
住址:泰兴市黄桥镇东三里村三组
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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