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噪声堪比唐僧念经,声声入耳让人不胜厌烦,尤其是周末和节假日,不时传来的装修声简直要人发疯。房屋装修是乔迁入住的必要阶段,我们负有一定的忍耐义务,在合法范围内要适当包容,那么什么时间段可以进行产生噪音的室内装修?违法装修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国家层面法律规定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噪音的室内装修只能在限定时间进行,但没有明确具体的限定时间,实施装修作业时要遵守当地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网上各种全国室内装修限定时间都是虚假信息,请注意识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二、违法装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三、公安部门投诉举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部门》的通知》(2024年6月15日发布),上述第八十二条政府指定部门是公安部门,即当事人需要向公安部门投诉举报。
四、各地装修限定时间及法律责任
(一)北京市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二)上海市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2025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制装修的时间。
(三)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版)第五十六条: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注:根据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午”,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是指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四)天津市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版)第二十五条:
禁止午间和夜间在住宅楼内进行噪声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注: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午间”是指当日12时至14时之间;“夜间”是指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之间。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重庆市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第十二条:
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8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在制定、修改管理规约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时限,由业主共同遵守。
(六)山东省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版)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注: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间的期间;“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安徽省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下列活动:(一)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的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合肥市
《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作业。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并依法予以处罚:(二)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
(九)广东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八条: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
注: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午”,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翌晨6时。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西安市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修正版)第十九条:
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及高考日、中考日、法定节假日全天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江苏省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版)第十八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施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
(十二)南京市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版)第三十三条:
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严禁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
注: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浙江省
《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2025年5月14日截止)第二十五条: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饰装修作业。
(十四)杭州市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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