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华镇庞磨村采矿塌陷区房屋搬迁决定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庞磨村采空塌陷区群众的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塌陷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解决塌陷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区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经华亭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华亭市东华镇庞磨村所处采矿塌陷区群众及集体房屋依法进行搬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
东华镇庞磨村采矿塌陷区搬迁范围:东华镇庞磨村下庞磨社、上关路社、中关路社、下关路社、王河社约190户群众及学校、村部、清真寺等,住房面积约140270平方米(户数及面积以实际入户核查摸底为准)。该范围内群众房屋及附属设施,集体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广场、文化墙、水渠、道牙、供电、供水、绿化亮化等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均列入评估搬迁范围。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华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市城区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华政发〔2024〕38号)、《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华政发〔2015〕52号)和《华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市采矿塌陷区群众搬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华政发〔2024〕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三、实施主体及单位
实施主体:华亭市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华亭市人民政府授权东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华亭市自然资源局、华亭市农业农村局、华亭市应急管理局、华亭市城市管理局、华亭市公安局、华亭市司法局、华亭市信访局、华亭市政府动迁安置补偿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四、重点工作及实施步骤
东华镇庞磨村采矿塌陷区群众搬迁安置项目主要包括地上房屋、附着物的调查摸底、评估补偿、安置楼建设等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搬迁决定及调查摸底阶段(2025年6月15日至2025年7月31日)。办理有关预审批文件,对搬迁范围内的土地性质、数量、居民宅基地面积、性质,住房面积、性质、结构、建设年份、房屋权证、家庭人口、附属设施等进行摸底核查,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东华镇庞磨村采矿塌陷区群众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发布搬迁公告。同时对搬迁安置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
(二)评估签约阶段(2025年8月 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华亭市人民政府授权由东华镇人民政府牵头,住建局(动迁中心)、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搬迁安置工作组,负责协调处理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各项事宜。按照相关程序聘请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搬迁范围内群众房屋进行评估。房屋评估按照集体土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搬迁(补偿)有关规定,对被搬迁群众房屋进行评估,与被搬迁人核对评估摸底结果,集中对评估摸底情况进行公示,出具评估报告;分批次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签约结果在搬迁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补偿资金发放与司法强制执行阶段(2025年11月1日开始)。东华镇人民政府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发放搬迁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组织搬迁、拆除等工作。具体按照进度、分批次开展补偿资金兑付工作。对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搬迁人,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在房屋搬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华亭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安置楼建设阶段(2025年9月—2027年12月底)。根据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多方筹资、市场运作”的方式,承接企业在该区域规划修建安置房,2025年启动安置楼建设,按期交付使用。
五、土地、房屋和人口认定
(一)认定机构
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动迁中心)、华煤集团等单位联合对被搬迁范围内土地的性质、面积、用途、权属及地面附着物进行调查认定;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动迁中心)等单位联合对被搬迁房屋的合法性、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建设年份进行调查认定;公安局、卫健局、民政局等单位对被搬迁人家庭人口状况进行调查认定。认定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出具书面认定结果。
(二)土地、房屋和人口的认定
1.集体土地性质和宅基地的认定
(1)对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宅基地面积的核定。在东华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核查认定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与宅基地证的基础上,宅基地现状面积与证载面积相符的,核定宅基地面积为证载面积;因建设及其他原因造成现状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核定宅基地面积为现状面积;对现状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核定宅基地面积为证载面积;宅基地证载面积外扩大毗邻用地的部分,不能核定为宅基地面积。
(2)对已审批未持证宅基地面积的核定。已审批未发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丢失的宅基地,以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寻查提供的审批档案资料为依据,核定宅基地面积。无法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的,由东华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调查后,出具认定结果。
(3)对按有关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宅基地面积的核定。对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符合宅基地申请审批条件的农户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以东华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核准的面积核定宅基地面积。
(4)对无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宅基地面积的核定。未经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乡镇审批,但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修建的住宅,经村委会调查公示无异议后,按267平方米用地认定宅基地。
(5)对“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的核定。经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核查,当地村委会调查后出具证明,只认定一处宅基地为合法宅基地并按267平方米用地认定,其余地上房屋均按照超面积自建房进行认定。
(6)对“一宅多户”宅基地面积的核定。经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核查,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宅基地申请条件未取得宅基地的,经当地村委会调查公示无异议后,每户按200平方米用地认定宅基地。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华亭县废旧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华政发〔2017〕154号)文件规定,因地质灾害搬迁、采空塌陷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腾退的原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由乡镇组织各村依据村镇规划和产业规划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使用,不再纳入个人宅基地认定范围。
2.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搬迁补偿的认定
(1)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标准,依法核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一户一宅”。
(2)依照《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DB62/T25-3048-2010中关于低层住宅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认定农民合法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上限。计算公式: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宅基地合法面积×1.1。
(3)以农村居民宅基地合法面积分5档认定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上限(见下表)。超出部分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
序号
宅基地证载面积(㎡)
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
1
67
0.1亩
73
333平方米以上的合法宅基地,按照本表计算公式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
2
133
0.2亩
146
3
200
0.3亩
220
4
267
0.4亩
293
5
333
0.5亩
363
(4)私自修建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对一户已有一处合法宅基地,在宅基地证载面积外私自修建的院落不认定为宅基地,房屋按超面积自建房进行认定。
(5)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范围以外土地上(包括承包地、自留地、承租地等)修建的房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
3.家庭人口的认定
东华镇庞磨村采空塌陷搬迁范围内的人口统计以居民实有人口为依据,对因死亡等符合注销条件未注销的人口不予统计;对挂靠的非本家庭成员的户籍人口不予统计;对本村村民因结婚未迁入且婚姻关系存在人口予以统计;对出嫁未迁出的人口以及就业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不予统计;对因出生未入户但确实为庞磨村村民的人口予以统计。家庭在册人口截止时间为核查认定结束之日。如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一事一议协商确定。
六、房屋搬迁补偿和人员安置
(一)房屋搬迁补偿
对纳入搬迁安置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依法进行搬迁。房屋搬迁补偿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为标准进行搬迁安置补偿。由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实施单位按户将评估摸底结果在搬迁范围内向被搬迁人公示30天,被搬迁人对评估摸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实施单位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摸底结果及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实施单位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评估机构参照《华亭市城区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华政发〔2024〕38号)为基础确定价格,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评估。
1.私有产权房屋的补偿
(1)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上限,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2.单位产权房屋的补偿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房屋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和办法进行补偿;私营企业产权房屋按照被搬迁房屋证载面积,以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租住单位产权房屋的住户,由原产权单位自行安置。
3.公共基础设施的补偿
搬迁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在搬迁补偿时,由东华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动迁中心)、华煤集团共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报告,经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搬迁补偿。
4.其他性质房屋补偿
(1)村集体所有房屋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评估后给予补偿。未载明的,由自然资源局提出认定意见。
(2)事实经营性用房:宅基地上认定为合法补偿建筑的房屋,在搬迁前已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明,并在调查登记和核查认定时继续经营的,可将实际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等经营活动的房屋认定为事实性经营用房。事实经营性用房面积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进行认定,最高认定面积不得超过该宅基地认定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50%。
(3)对于私自买卖非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对非宅基地上的房屋按超面积自建房标准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4)对于买卖他人宅基地或地上房屋的,经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审核,村委会出具证明后,按照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对于非庞磨村村民,经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审核,村委会出具证明后,按照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5)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东华镇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按照《华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市采矿塌陷区群众搬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华政发〔2024〕39号)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搬迁范围内予以公告,经证据保全后依法拆除。
(二)其他补偿
1.附属设施补偿费。参照《华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市城区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华政发〔2024〕38号),对附属设施、简易建筑以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为准进行补偿。
2.临时过渡安置费。按被搬迁对象认定人口计算,按照每人每月200元,协议签订时约定发放12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至安置房交付。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后,被搬迁人自行过渡。
3.搬家补助费。按照认定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
4.停产停业补助费。依据《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执行。事实性经营用房,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住宅房屋,在搬迁前已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加工制造等两年以上经营活动,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将实际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加工制造等经营活动的房屋认定为事实性经营用房,按照住宅性质房屋进行补偿,最高认定面积不得超过该宅基地认定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50%。商业、服务性行业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补助;加工制造行业一次性给予12个月停产停业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0元。
(三)安置办法(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化补偿为辅)
安置工作由东华镇人民政府牵头,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庞磨村等相关单位参与,负责搬迁区群众安置工作,以集中安置为主、货币化补偿为辅的方式进行。
安置楼建设由具有相关建筑资质的企业承接,安置楼原则上异地建设,安置房户型根据需求设计“三室二厅”户型两种,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照国、省相关规定执行。
1.依据《华亭市采矿塌陷区群众搬迁安置办法》(华政发〔2024〕39号)文件精神,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砖混(框架)1:1、砖木1:0.95、砖土木1:0.9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套安置房进行安置。
2.产权调换后,剩余合法面积按照《华亭县城区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华政发〔2024〕38号)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3.安置房实际面积因户型设计和后期建筑施工等原因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由被搬迁人按照安置楼综合成本价补交差价。
七、补助办法
对采矿塌陷搬迁范围内认定的超面积自建房不予补偿,给予一定补助和优惠。
1.补助政策:超面积自建房屋,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给予以下工料补助: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400元/平方米,钢结构房屋补助最高不超过砖混结构标准,其它结构(含砖墙彩钢房、彩钢房)房屋200元/平方米。
2.优惠政策:搬迁区内群众房屋超面积自建部分,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再给予以下优惠: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200元/平方米,钢结构房屋补助最高不超过砖混结构标准,其它结构房屋(含砖墙彩钢房)100元/平方米。
3.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予落实补助和优惠政策。
八、奖励办法
被搬迁人按搬迁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发布之日60天内签订安置协议,并在产权调换后剩余首批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后7天内自行腾空房屋,并同意由拆迁公司集中拆除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九、其它事项
1.被搬迁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搬迁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搬迁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搬迁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被搬迁人对作出的房屋搬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搬迁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交房时需签订《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被搬迁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结清。
4.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交由东华镇人民政府处置的,由东华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施拆除,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因拆迁过程中损坏未纳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基础设施、农作物等均由拆迁公司赔偿或恢复原貌。
5.自搬迁决定发布之日起,被搬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好权益问题;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搬迁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被搬迁人的房屋非法买卖或转让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在搬迁前,需自行处理和清退,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6.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一律不予补偿;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按变更前的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7.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原则上由通过招标确定的拆迁公司进行拆除,被搬迁人及其他企业不得私自拆除,若私自拆除产生的费用、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一切损失均由被搬迁人承担,同时不予兑付搬迁奖励费用。
8.本《公告》由华亭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及华亭市政府动迁安置补偿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亭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7日
来源丨华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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