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应该说,公安机关对于治安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这有法律依据。但请看清前提:
一是民间纠纷引起;二是情节较轻;三是当事人达成和履行协议。
可是,有的公安机关只要接到报警,觉得情节较轻,觉得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实行调解了。而是由民间纠纷引起,还是由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引起?
调解有两个重要原则:一个是合法;一个是自愿,自愿要是真自愿,有的时候自愿不一定是真自愿,是迫于各种情势。
至于是否合法,有的时候可能就被轻视了,以至于有的就搞成了“和稀泥”。
此前有一个“偷瓜”的案件引起舆论关注,说是某人到人家瓜田里偷了一些瓜,结果被瓜农发现追赶,其骑摩托车逃跑中摔倒,受了点伤,最后闹到派出所。结果派出所民警出面调解,竟然是要瓜农给偷瓜的人补偿医药费几百元。
事后,瓜农十分不解,自己本来是受害者,怎么还要倒赔钱了。最终经舆论曝光,当事民警受到处理。
这里面的问题在哪里?
无论是打架斗殴,还是损毁他人财物。是不是因民间纠纷而引起?
比如,餐馆人员围殴游客,显然不简单是个停车纠纷,而是可能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
偷瓜受伤,也不是一个什么纠纷,而是涉嫌盗窃违法行为。
所以,按照这个基本常识。这种案件本来就不适用调解,而是要依法执法,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是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当前,确有一些执法部门,没有认真处理好“调解与执法”的关系。要么是调解过了头,结果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要么是执法过了头,也同样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比如,某小区向城管部门投诉某烧烤摊占道经营和油烟污染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和生活,结果是城管部门到场之后,发现其烧烤摊的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也只是进行劝导,没有进行执法。
再比如,广场舞噪音扰民事件、小区业主占用他人车位事件,等等,当事人报警之后,或打12345投诉之后,有关执法部门到场之后,也只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也不依法执法,任由问题继续存在,以至于有些事情由小拖大,包括形成舆论事件。
某社区工作人员称,有的群众投诉或报警,是希望来执法而不是来调解的。像类似的事件、案件,有的就是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群众报警或打投诉电话,最大的希望是能够依法执法,而不是和稀泥式的调解,或无效的调解。
有些事情是不能调解的。如广场舞噪音扰民,那就是要在特定时间和地段进行限制,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还有占用了人家的停车位,当然就是要拖离车辆。为什么不执法呢?如果是一辆车违停在某某马路上,恐怕早就被拖离或留下罚单了。
调解是可以的,首先需要发自双方内心的自愿,更为重要的还是要依法、合法。
所以说,调解是重要的,依法执法也是重要的。而且不是什么样的案件都可以拿来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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