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因不予延续探矿权,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如何申请公平合理的补偿。四川省某矿业公司合法取得探矿权并2次延续,但在第3次延续过程中,因风景名胜区保护政策受阻,无法获得采矿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虽然行政机关基于生态保护考虑未予审批“探转采”申请属于正当行使职权,但考虑到矿业公司基于对政府部门的合理信赖而投入大量资金,应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
问题就出在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概念模糊,无法准确判断补偿包括哪几方面,我来为您一一解答。矿业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事领域多为补偿性责任主,弥补受损方的实际损失,使其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具有填补损害的性质,所以如果您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极有可能只能拿回前期投入的损失,未来采矿权的收益很可能拿不到。但如果您选择行政途径救济权利,当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立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区域时,因压覆行为导致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完全或部分丧失开发条件,给矿业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是矿业权价值的减少或灭失,因此应按照压覆导致矿业权价值的损失金额来确定压覆赔偿金额。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计算财产损害,就是计算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然后实行全部赔偿。由于损失通常体现为侵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财产的市场价格的减少,因此,此处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应为根据财产的市场价值的减少来计算。”应当包括,矿业权的市场价值、实际投入、停产停业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及搬迁费用等其他损失。对比而言,通过行政手段维权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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