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现代社会工作方式的快速变化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提速,传统朝九晚五的工作方式受到越来越严峻的考验,更适合时代发展的工作方式 “弹性工作制”应运而生。
网友咨询:
“弹性工作制”还能否要求加班费?
杨朝清律师解答:
弹性工作是一种灵活的工作安排,它为在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地点方面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弹性工作不是让员工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8小时,而是企业根据员工的个人需求以及相应工作性质和任务做出灵活的调整。虽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应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当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弹性工作制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杨朝清律师补充:
人性化的弹性工作制,不仅能够让员工以更加愉快和自愿的心情来加班,还能够有效地降低优秀员工的离职率,大大提高整体员工的工作幸福指数和满意程度。员工在工作时间有了一定的自由选择,他们可以自由按照自己的需要作息,上下班可以避免交通拥挤,免除了担心迟到或缺勤所造成的紧张感,并能安排时间参与私人的重要社交活动,便于安排家庭生活和业余爱好。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杨朝清律师
河南卓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参与民事、商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办理,在诉讼方面及非诉讼业务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法律实务经验。本人必将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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