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苍溪县市场监管局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某公司发布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案
2025年2月28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经营场所悬挂有标注“[3min]到达苍溪高速入口,环城通道完善,公路网络发达 [3min]到达苍溪江南中学、苍溪职中、苍溪五小、苍溪天立学校等多所名校汇聚于此 [1min]到达苍溪中心医院,三家护航知名医疗配置,近距离的医疗体系康养天城 [5min]购物天堂,美好广场大润发超市、永辉商业集群”等内容的宣传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29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02
某公司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5年2月,苍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开展液化天然气(LNG)充装经营活动时,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6月11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03
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1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位于苍溪县某商行销售有标称94年的铁盖圆形习酒和83年的老茅台酒,疑似为假酒,请求调查处理。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处经营有贵州茅台酒(日期:1983年8月18日)12瓶,習酒(生产日期:1994年5月18日)12瓶,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追根溯源打击违法行为,2025年4月16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交苍溪县公安局。
供稿|执法大队
编辑|范 鑫
校审|唐春旭
审核|穆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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