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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首套住房贷款置换可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问 Question
小田是一家企业的员工,其贷款20年购置首套存量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目前已享受了5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小田进行了存量住房贷款置换,并签订了新的首套住房贷款合同,置换前后的住房为同一套,请问小田存量首套住房贷款置换后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答 Answer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3〕174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4月23日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版块对问题“我之前住房贷款是首套房贷利率,并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我作了‘贷款置换’并新签了贷款合同,新贷款仍享受首套房贷利率。但政策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请问‘贷款置换’后我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答复如下,可以。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其中,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综上,小田存量首套住房贷款置换后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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