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到期后延续申请为何被拒?行政机关设立风景区能否成为拒批理由?今天,我们拆解一起矿业权纠纷案,揭秘公共利益与行政许可的博弈规则!
某萤石矿企业自2003年起合法取得采矿权,多次延续至2014年。2017年,当地行政机关设立国家级风景区,导致企业2017年后的采矿权延续申请被拒。企业主张因景区设立导致权益受损,要求补偿7000余万元。
本案有以下几项核心要点:1. 公共利益与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冲突。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回已生效的许可;若因公共利益需撤回,应补偿损失。本案中,行政机关以景区环保为由拒批延续,实质构成“变相撤回许可”。可见,公共利益不能完全否定企业信赖利益,补偿责任需依法启动。2.司法审查的“谦抑性原则”破局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企业诉求,但二审认为:补偿标准、范围属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法院不得越权代决。所以二审法院责令行政机关3个月内重审,既保障企业诉权,又尊重行政专业裁量。3.延续申请与撤回许可的“性质界定”。行政机关辩称“不予延续”非属撤回许可,但法院指出:若延续条件未变化且企业无过错,拒批实质剥夺预期利益,应视同撤回。这警示各位矿主,采矿权到期前需充分准备延续材料,防范政策变动风险。
再次提醒各位矿主,矿业企业需在矿权获取时评估区域发展规划,排查景区、保护区等潜在冲突;区分“经营成本”与“政策损失”,仅就新增投入(如环保升级费用)主张补偿;遇行政机关不作为时,优先提起履职诉讼而非直接索赔,迫使行政机关启动调查程序;保留采矿权延续申请的完整记录,证明自身无过错及行政机关政策变动的突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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