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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引言
公房更户事宜本应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权益,但向三的故意隐瞒却让一家人对簿公堂。20多年前,向某获得福利分房后将承租户名变更为妻子裴某,裴某去世多年后,向三隐瞒房屋内存在多本户口本及其他成年共同居住人的事实,向物业公司申请更户。但当其他共同居住人知晓此事后,维权之路又该何去何从?
02.
基本案情
向某在20年多前通过福利分房承租到一套房屋,后将该房屋的租赁户名改为其妻子裴某。向某和裴某有三子向一、向二、向三,向二娶妻金某。
裴某过世后,该房屋租赁户名多年未作变更。但在2019年,向三向物业公司提交了公有居住房屋变更租赁户名的申请,理由是其父母均已过世、此房屋内户口本仅有1本、人口3人,经同住人协商一致同意后,要求将原承租人裴某更改为向三。事实上,在该房屋内实际存在3本户口本,向三隐瞒了另外两本且在该房屋中存在其他成年的共同居住人,物业公司审核过向三提交的材料后为其办理了承租人变更及租赁凭证补发手续。
向一和金某作为该房屋的另外2本户口本的户主知道了这一情况后,找到专业律师团队解决问题,请求帮助他们确认向三的更户行为无效,律师遂替其提起确权之诉。经法院审理,房屋原承租人裴某死亡后,该房屋内户籍在册同住人可协商一致办理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如协商不成,可由公房管理部门确定新的公房承租人。向三在申请更户时,故意隐瞒该房屋内的户籍登记情况,也并未与包括向一、金某等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协商一致,缺乏相关在册同住人员的确认,导致物业公司未能依材料审核出真实情况就为其办理了更户,因此,最终确认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向三的行为是无效的。成功替向一和金某寻回成为公房承租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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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丽庆禾法律实务
本案中,向三的更户行为被驳回是因为其行为并未遵循法定程序,那么上海市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究竟有哪些条件呢?
根据《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2、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3、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4、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按照第1项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按照第1项、第2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提出申请时间为节点;按照第3项、第4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
本案中,向三的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就是因为他违反了公房更户的与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原则,不仅向物业公司有故意隐瞒存在其他成年共同居住人,而且置其他共同居住人于不顾,私自做出更户决定,未与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剥夺了其他共同居住人协商和成为承租人的权利。此外,在申请更户时,也应当提交当事人对变更租赁户名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但向三向物业公司提交的协商一致书面意见中并无向一、金某等人的意见,材料的完整性也存在重大瑕疵。
既然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如此重要,那么“共同居住人”又到底包括哪些人呢?
根据规定,共同居住人包括: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1、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2、虽有其他住房(其他住房为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但居住困难(人均住房面积符合本市现行廉租住房申请的面积准入标准)的人。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
公房更户是家庭中的重大事项,应当予以重视。本案中,向三隐瞒户籍信息和同住人情况、形成协商一致的假象的情况凸显出公房更户存在协商一致程序虚化的现实问题。同时,也存在许多同住人并不清楚公房更户需要全体同住人的一致同意,以为谁申请就能办,可能会导致无形中的失权,需要警惕。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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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庆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处理刑事辩护、房屋动迁、婚姻家庭、公司业务、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精湛、经验丰富。
从业数年来,已成功承办数百起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领域,精通《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能够快速准确找到关键点,制定出专业的诉讼辩论策略和方案,有效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刑事辩护领域,擅于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免于处罚辩护,精通《刑法》实体法及《刑事诉讼法》,基本功扎实,有良好的辩护经验和技巧,擅于同办案机关沟通,从业数年来,已为多名委托人有效的维护了切身利益。同时,还擅于处理取保候审,已为多名委托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或是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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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亮律师
扬州大学毕业,中共党员,现任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行政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在欧美企业工作近十年,多次赴美国、德国交流学习,了解多国文化,擅于同国外当事人沟通。精通《公司法》及法律顾问等公司业务,擅长房屋动拆迁、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继承、财富管理等业务领域。
法律基本功扎实,办案思路开阔,致力于为每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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