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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魏昂德教授著《广西的内战——文化大革命在中国南疆》(2023年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
广西文革期间,在许多县,“四 · 二二”很活跃,后期镇压的大多数受害者与“四 · 二二”派有关;而在其他许多县,派系冲突基本上没有,大多数受害者来自政治上蒙受耻辱的家庭。
杀害非战斗人员和屠杀投降或战败的“四 · 二二”成员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将被视为战争罪,而针对“四类分子”家庭的行为类似于针对种族或宗教定义的外部群体的种族灭绝暴力。相关记录对这类暴行方式的描述有:对整个家庭的屠杀、性暴力、肢解和暴尸,甚至公开吃掉被杀者的身体部位。
广西的高死亡人数是1968年夏天短暂而致命的一段时间内社区仇恨的产物,有必要研究这些行为发生的情况,以及是否应为这些行为负责的是乡村民兵成员,还是邻居和其他普通村民。
武斗前后时期,一种机会犯罪是在镇压运动中处决男性户主之后发生的,这些处决为性暴力和对家庭中幸存的女性的掠夺创造了机会,这类犯罪似乎很普遍。在其他大规模屠杀的历史背景下,如前南斯拉夫内战、印巴分治时期和卢旺达,经常报道广泛的性暴力,在这些案件中,蓄意强奸是针对目标群体的致命袭击的一部分。而广西的材料中描述的例子几乎完全是在男性户主被杀的家庭中,个人或小团体滥用对幸存女性的权力。
宾阳县的一个案件发生在1968年7月,当时正是杀戮的高峰期。在下令并亲自参与打死一个反革命“四类分子”王宗博及其兄弟王宗鼎几天后,甘棠公社“文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姚尚强以借用农具为由到他们家。他提出,如果寡妇颜秀清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他将从公社的金库中拿出物质补偿。在她拒绝后,他强奸了她,然后告诉她,如果她报告这一行为,他将杀死她家里所有幸存的成员。(尽管如此,她还是报告了,但当时对强奸犯的直接后果尚不清楚。直到1984年,姚尚强才因这一行为入狱)
在容县,镇压行动的目标是一个以归国华侨为户主(户主名周德,妻覃福奎、子周恒志、女周惠炎)的当地家庭。在批斗大会结束后,民兵营长李超文亲自护送成年儿子回家,发现他未婚的成年妹妹和他的父母在家里。他坚持要妹妹陪他去搜查房子,并把她带到另一个房间,在那里他告诉她,“你给我搞一次,就可以保护你大哥和父亲不被打死,不然就从藤根牵到藤表”。在她拒绝后,袭击者将她绑在床上并强奸了她。在这一行为之后,民兵营长想继续强迫妹妹,但他担心如果她的哥哥和父亲发现会寻求报复。在随后的一次指定专政对象的会议上,他指责她的哥哥有炸药,并坚持要杀死他,在会上他亲自杀死了这位兄弟,用棍棒将他打死。之后他担心这位父亲将来会报复,于是立即把这位父亲拖去看儿子的尸体,当场打死了他。几天后,民兵营长来到她家,再次用刀威胁着妹妹强奸了她。(直到1981年,民兵营长才因这些行为被捕,1985年被处决)
另一个例子是凌云县人武部领导王德堂,王在成为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后不久,就变成了一个强奸犯。调查报告显示,他“自1968年9月至1969年5月,利用职权,采取胁迫、利诱等手段,先后强奸了被迫害致死的干部、老师妻子及被揪斗干部的家属、女学生多名(其中被杀害者之妻4人,被批斗者之妻2人,凌中女生2人,病人家属1人),并猥亵、侮辱女青年多人”。这些行为导致他被革委会免职,并于1969年5月被开除党籍,直到1985年2月,被判谋杀和强奸罪并被处决。
1968年1月初,在贺县,参与杀害9人的民兵成员罗团,到其中一名受害者张久成的家中,强奸了他的女儿张瑞霞。然后,他与另一名民兵成员桂岭公社进民大队支书张火胜合谋,在他们杀害的男子家中强奸了一系列妇女(二人的罪名为“张火胜主谋策划成批杀人,罗团积极参与杀人后奸女”,1984年,两人被判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
1968年6月,在蒙山县,西河区文尔公社武装民兵排长蒙其三在一次斗争中把同队社员程锦玉殴打致死后,去了她家,他面对着唯一幸存的家庭成员死者22岁的女儿农保健,提出了性要求。他告诉她,村子里还会有更多的杀戮,但如果她“同情”他,他可以保护她,否则,她将被列入死亡名单。女儿拒绝了,这时民兵排长用刀指着她强奸了她。几天后,民兵排长将她押送到另一个地点,在那里他和其他六名民兵成员陈洪林、莫国权、蒙其二、冯世夫、何兴保、何兴荣用刀威胁她,轮奸了她两个小时。(七名强奸犯在20世纪80年代初被判有罪)
灵山县新圩公社尧家大队,原地主宁德康被处决后不久,遗孀谢玉常被七人(宁继敏、宁达富、宁福元、梁芳全、宁泉亮、宁达贵、宁绍祖)轮奸。在另一起事件中,沙坪公社沙坪大队民兵营长林朝良在下令处决一名十几岁的女儿的父亲后强奸了她,在她向家人哭告并到公安局报案后,民兵营长把三个人(少女施扬英、其母简灼华和梁雪冰)都杀了。
1968年7月下旬,在扶绥县,地主的儿子刘田孙想从龙头区逃跑到绿义以逃避他的命运,但当他试图逃跑时被民兵追捕,并用一把大威力的“七九”步枪从背后射死。三个星期后,民兵黄清借口对他幸存的家庭成员进行评估(实为“追欠款”)到他家,强奸了他的遗孀。
1968年4月,在浦北县的北通公社,成立了一个30 人的民兵队,没收和分发被处决的男性户主的家庭财产。被杀者的寡妇和她们的女儿,成为要分配的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她们不由自主地被嫁给了别人,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嫁给了杀害她们丈夫和父亲的民兵。在人武部指挥官和一个生产大队队长的同意下,为两个女儿颁发了结婚证,并为最近被处决者中的六个寡妇颁发了“证明信”。在另一个生产队,杀害了有两个十几岁女儿的前地主父亲的民兵来到其家里,强奸了她们俩,并威胁说如果报案就杀了她们。所有受害妇女都嫁出去了,每种情况下公社和生产队都会向她们收取提供身份证明服务的大笔费用。
1968年7月至8月,在上林县,由于早期的政治运动,白墟区高长乡不孤村长期存在的仇恨导致了报复性杀戮和强奸。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四兄弟周承茂、周承辉、周承隆、周承进(分别为当时的公社主任、社员、民兵营长和生产队干部)谴责了公社领导人周大兴,因为他隐藏了枪支,并在1962年再次指责他投机倒把,在文化大革命的初期兄弟四人又写大字报揭发周大兴等人的问题。
1968年7月,乡“文革”小组成员周大诗、社员周大兴、社员周大荣等对四兄弟进行了报复,攻击他们是“漏网富农分子”,在一场批斗中,四兄弟遭到了野蛮的殴打,周承辉、周承茂被当场打死,周承进随后被逼自杀。
8月中旬,周大兴召集党羽,告诉他们“七 · 三”布告已经下达,要求以后不准打死人了,他们需要迅速采取行动。结果幸存下来的弟弟被打得很惨,卧床不起,再也走不动了。周大兴带领他的几个追随者来到他家的院子里,命令周承茂17岁的女儿周桂香、周承进19岁的女儿周彩明用担架把幸存的那个兄弟抬到渡口。他们让两个十几岁的女孩站到一边,用绳子绑住幸存者的手,用棍子砸他的头,又用一把五寸长的刀片割开他的肚子,然后把他推到河里。
几天后,其中一名凶手周大诗回到他们的家中,绑架了两个女儿中的大女儿,把她带到一个仓库,那里有其他十多个人在等着她。他们把她的双手绑在房梁上,蒙住她的眼睛,扒光了她的衣服。这些男子开始抚摸和折磨,然后将她打倒并轮奸了她。第二天,其中两名袭击者回到她家大院,在院子里强奸了另外一名小女儿。在四兄弟被杀、幸存的女儿被强奸之后,房子被洗劫一空,其他家庭成员被分散到其他地方。
中央“处遗工作组”的调查报告中详细描述的强奸案件不到20起,许多报告的摘要说明表明,性暴力和掠夺远比个别案件的描述更为普遍。比如关于武宣县的记录“极端分子目无法纪,为所欲为,杀夫奸妻,杀父奸女,甚至少女也未得幸免”,但并未涉及具体的事件和人物。
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性暴力都没有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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