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靖江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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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下:
被告人卞某在靖江市某KTV担任经理,为了帮助该KTV提升业绩,卞某先后招揽接纳了花某等3名未成年女性加入KTV,并通过岗前培训、规定衣着、考察出勤、通知上岗等方式,组织花某等3人在KTV多次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卞某则从陪侍费用中抽取10%的提成,共计获利4000元。
2024年9月,卞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卞某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
靖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应依法惩处。最终,卞某被判处相应刑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将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与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该行为具有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性。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该条明确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年龄核实义务。另外,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之规定,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过早步入社会,涉世未深,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更是薄弱,此时家庭教育和政府、社会、司法保护都同等重要。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港湾,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要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加强家庭教育、沟通交流,发现不良行为时要及时管控,督促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依法履行好监护职责,积极主动帮助未成年人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加强对孩子的正向引导。
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增强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消费者在娱乐消费时,遇到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尤其是遇到未成年人的有偿陪侍,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自身也应以正确价值观为指引,切莫贪图一时之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毁掉自己的一生。
图文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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