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及搜索结果信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处罚执行主体及依据如下:
1.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修正前为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拘留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是实施行政拘留的法定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为应急管理部门)仅有行政处罚权(如罚款、吊销执照等),无权直接执行拘留。
·对逃匿人员的拘留需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安全生产法》联动执行。
3.法律责任的完整性
·行政责任:除拘留外,并处年收入60%-100%的罚款、撤职处分。
·刑事责任:若逃匿行为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触犯《刑法》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赔偿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逃匿负责人需承担民事赔偿;拒不执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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