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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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如果公司申请再审,但法人被羁押的,能否中止、中断或延长六个月再审期限?
最高院在《重庆市璧山区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位、重庆市兴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的事实不能引起申请再审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本案焦点为,友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导致无法在法定六个月期限提出再审申请的,是否认定为超过申请再审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本案中,友兴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后,该判决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而友兴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寄送申请再审材料,已经超过申请再审期间。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友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贵兴被羁押的事实不能引起申请再审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同时,本案再审申请人为友兴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周贵兴被羁押尚不足以妨碍友兴公司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友兴公司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应予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即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再审申请超过六个月的,法院也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取得授权,按期提出再审申请,以免无法再审维权。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再审法律法槌文字背景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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