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一位杨女士,月收入仅4000元,每天站柜台13小时。她15岁的宝贝儿子非要买苹果手机,就因为同学都有,他没有,怕丢面子!
面对15岁儿子因“同学都有”而索要苹果手机的要求,她省吃俭用,咬牙花费5600元满足了孩子。给儿子整了个新苹果手机!看儿子那高兴劲儿,杨女士觉得再苦也值了,就盼着儿子“听话”。
手机到手,儿子确实“乖”了,天天抱着玩不吵不闹。杨女士刚松了口气,结果才半个月,出大事了!儿子把新手机拿去换了台2000块的二手摩托!
杨女士一听,心都碎了!自己站多少天柜台才挣来的血汗钱啊!立马拉着儿子找摩托店老板理论,指责对方:明知儿子只有15岁,是未成年人;5600的新手机换你2000的破摩托?显失公平。她要求店主退还手机。
店主也是一肚子委屈:自己开始不想换,是杨女士的孩子多次上门要求交换;当时看着孩子长得挺高的,不知道他才15岁,凭外貌也判断不出是否成年;手机也不是全新的了,已经用了半个月,他转手也只卖了3700元,并非用2000元摩托换走5600元新机。
现在手机也拿不回来了,杨女士气不过,举报到了市场监管局。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杨女士能否要回手机或要求店主等价赔偿?
释案说法
杨女士能否要回手机,关键就在于其15岁的儿子与店主进行的“手机换摩托”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1. 儿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15岁少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换摩托”行为效力如何?
杨女士的儿子用价值5600元的手机交换价值2000元的二手摩托车,显然超出了15岁少年一般认知能力下能够独立、妥善处理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日常小额消费范围。 这属于重大财产处置行为。
对于这类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必须经过杨女士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才能生效。
杨女士事先不知情,事后坚决反对(要求退还),因此该交易行为是无效的。
3. 交易显失公平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用5600元的手机换取2000元的二手摩托车,价值差距巨大,即使手机用了半个月,差距仍显著,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嫌疑。
既然该行为是无效的,显失公平的,店主就应当退还手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店主已将手机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卖了3700元)。 这意味着手机作为特定物,已经脱离了店主的控制,且新买家是善意第三人,他并不知道该手机的来源,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要求店主原物返还手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已不可能。
既然手机无法原物返还,店主就需要将因该无效而取得的利益,即他转卖手机所得的3700元,返还给杨女士方。 同时,摩托车应当返还给店主。
手机一经拆封,价值肯定低于5600元,是否还需要补差价1900元,最终能拿回多少钱,还需通过协商、市监局调解或法院诉讼,根据手机当时的实际价值、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
这事儿一爆出来,网友议论纷纷:
“我的天!月薪4000敢买5600手机哄孩子?这妈脑子进水了吧?。不教孩子珍惜,出事就怪商家?”
“就算看不出年龄,这差价也太离谱了,说没坑人我不信!支持维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觉得杨女士能要回多少钱?5600手机换2000摩托,这事儿公平吗?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来源:重庆天天630—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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