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男的是不是脑子有病不知道,但是法律责任跑不掉。
我们平常接触到的高压水枪,最常见的可能是用来洗车的用的。压强非常大。
女子在受到伤害后,被诊断为:1、眼球挫伤(右);2,创伤性前房积血(右)。
应该说还是比较严重, 是否构成轻伤需要看是否手术治疗以及一些并发症。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构成轻伤二级,即使积血量未达到需要手术的程度,但如果前房积血导致了继发性青光眼(眼压持续升高)、角膜血染(血色素沉积在角膜导致混浊)等并发症,并且这些并发症符合轻伤的其他条款(如视力下降、青光眼等),那么同样可以构成轻伤。
她说,6月7日14点左右到达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齐鲁嵩山峡谷漂流游玩,14点50分左右在中途停船的节点下来买东西,上船后工作人员已经准备开船,突然被一群人恶意拖拽到岸边,近距离用高压水枪向她打来,“我被很大的冲击力压住,抱住头蹲着,当时水枪弄的我后背还有侧脸很痛”。
她大声制止,那名男子又二次用高压水枪向她攻击。“由于我们之间的距离不到半米,所以他瞄准了我的眼睛,强大冲击力导致我的右眼瞬间失明。”她说当时报了警,而肇事者还袭击,并且对她进行辱骂和恐吓,之后逃逸。
主观上至少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大声制止以后,又二次用高压水枪向她攻击,明显是为了追求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发生。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伤者达到轻伤的情况下,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方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不了。大概率可能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十级伤残,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的标准估计有十几万。
关于景区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需要看景区对于男子携带高压水枪在景区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这个案件中,可以具体到景区是否对于男子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制止,以及是否及时将受伤女孩送医,并且是否配合女孩寻找男子等。
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承担补充责任,即在男子无法履行赔偿的时候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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