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力推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至关重要。6月9日,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了2025年第二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旨在进一步整顿旅游市场,为游客营造更加安全、有序、公平的旅游环境。
自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山西省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积极响应,深入排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极具代表性,对行业内其他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
案例一:未履行报告义务,旅行社及法人双双被罚
2024年12月,山西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2名旅游者出境旅游时,发生了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的情况。然而,该旅行社并未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对山西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也给予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这一案例提醒各旅行社,严格履行报告义务是保障游客安全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
案例二:导游诱骗消费,多方主体受到严惩
2025年1月,忻州市五台山光大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导游郭某某在执业过程中,通过隐瞒事实的手段,诱骗旅游者违背自身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忻州市五台山光大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郭某罚款2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郭某某罚款5600元,并暂扣其6个月导游证。导游的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游客的利益,也抹黑了整个旅游行业的形象,必须严肃处理。
案例三:安排无资质人员领队,旅行社及相关人员受罚
2025年3月,山西友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李某开展赴港澳6天5晚游。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对山西友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该社主管人员李某某罚款2000元;对李某罚款3000元 。安排有资质的领队是保障出境游顺利进行的关键,旅行社切不可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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