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温州一拆迁户在“民呼我为”平台投诉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而近日,该企业回应已起诉拆迁户,具体内容如下:
拆迁户投诉原文(表述较为紊乱):2002年我的店面被开发公司拆了,开发公司承诺了一块地段重建店面归返给我们,由于开发公司太贪心了,又把承诺给我们的重建店面的地段又出卖了,导致了我们被拆了店面的拆迁户没有了地块地段重建店面归返给我们被拆了店面的拆迁户。
造成了这情况给我主要依靠店面维持生活的经济来源没有了,给我造成很大经济上损失,一直拖了8年之久在这8年中靠向亲朋好友借钱来维持着生活。在2010年开发公司收购了我们所有被拆了店面的拆迁户。我的店面得到赔偿金额¥380多万元,因被拆了店面的不止一户。
一时房开公司拿不出那么多现金赔偿给么多被拆了店面的拆迁户。所以房开公司在2010年用不同地段的房屋来置换我们被拆了店面的赔偿款。当时我认购了三套房,其中一套房房开公司从赔偿给我的金额中扣去¥60多万元,当时房开公司把这套房卖给我时,没有说这套房还没有产权证。
当把这套房放房屋交易所出售时,房屋交易所工作人员告诉我说:这套房还没有产权证,在市场上很难出售。因人家买房需要产权证去银行贷款,因没有产权证银行贷不了款,因我也没有这么多钱去交这套房的款。从知道这套房还不能办理产权证后,第一时间就去房开公司要求解除协议退返被扣去¥60多万。
AI总结——
对此,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应——
你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反映的要求放弃景芳花苑 3 幢 602 室住宅,退回 60 多万购房款的拆迁安置事项,经我公司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你户原房屋坐落在行前街 100 号,产权人严必信、严淑华、严必中、*共有,营业房建筑面积 47.41㎡。上述房屋于 1999 年拆迁,属江滨路环城段拆迁范围。
2010 年 9 月,原拆迁人温州市江滨路环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编制了该地块私房营业用房安置方案,采取四种安置方式:货币退购、置换住宅、同区位(实物)安置、异区位(实物)安置的方案,该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于2010年12月组织实施。
你户选择了营业房置换住宅的安置方案,并与原拆迁人温州市江滨路环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温州市江滨路环城段私房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书》(置换住宅安置),严必信、严淑华、严必中、*共有产权分别已认购定位了以下三套房源:新田园 23 幢 704 室,建筑面积 118.73㎡,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办理了结算;南塘街一组团 6 幢 1410 室,建筑面积 96.40㎡,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办理了结算;景芳花苑 3 幢 602 室,建筑面积 207.32㎡,尚未办理结算(已抵扣房款 685*792 元,尚欠购房款 253**692.64 元)。
根据温房政(2010)51 号文件,经市政府批准后,2011 年 1 月 4 日由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调拨 9 套房子给予温州市江滨路环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在外过渡五年以上营业房置换住宅认购活动(其包括景芳花苑 3 幢 602 室,建筑面积 207.32㎡该套房源),安置房的调拨系行政行为。
按照当时安置房交付使用的流程,须由安置户与拆迁单位办理安置房结算手续并支付全额的购房款后,由拆迁单位出具房款已经交清的证明,安置户凭房款结清的证明前往调拨单位办理安置房收房及产权过户手续。
二、处理意见
根据双方自愿签订的《温州市江滨路环城段私房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书》(置换住宅)有关规定,该协议书生效后,甲、乙双方须在三十日内结算并支付上述营业用房置换住宅安置的各款项。现你户提出要求放弃景芳花苑 3 幢 602 室住宅,退回 60 多万购房款的诉求,我公司不予支持。你户拖欠景芳花苑 3 幢 602 室的房款事项,我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对我公司的答复不服,根据双方签订的《温州市江滨路环城段私房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书》(置换住宅)有关规定,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你可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民呼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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