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
东莞第二法院公布一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
凉茶铺店主销售“加料”凉茶被起诉
提醒商家守法行商
被告人黎某原系东莞市沙田某某凉茶店经营者。2024年,黎某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将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的药粉添加入销售的凉茶中。2024年3月11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法对沙田某某凉茶店进行检查,对销售的6款凉茶进行抽检,并从现场起获可疑白色粉末一包。
经检测,上述抽检的凉茶中,部分检测出含有对乙酰氨基酚、氯苯那敏、布洛芬等成分,现场起获的粉末中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和布洛芬成分。2024年9月5日,民警将黎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黎某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黎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东莞第二法院认定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凉茶属于普通食品,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等药物属于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的物质。黎某的行为可能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扰乱了凉茶行业正常经营秩序。该案例提醒广大商家不得假借“祖传秘方”“纯天然”等噱头掩盖非法添加行为,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鉴别意识,发现不法经营行为时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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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
编辑:郑阿强
责编:李 锋
监审:邱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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