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三中队在公路执法巡查中发现:皖N47XXX货车车厢外形有明显加高痕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引导该车至安全位置进行勘验检查。
经查,该车核定的货厢内部尺寸高度为800mm,现场实际测量高度为1370mm,与车辆登记证书核定技术参数不符,擅自加高栏板高度570mm。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有关规定。
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普法宣传、批评教育,当事人王某某对该车擅自加高的栏板整改切割、恢复原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录,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将车辆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有关规定,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对当事人王某某免予行政处罚。(李军、杨海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舒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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