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布日期:2025年6月6日
张某敏诉刘某凯侵权责任纠纷案
——拾得人恶意造成所有人个人信息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入库编号:2025-07-2-504-001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利津县人民法院 / 2024.06.11 / (2024)鲁0522民初93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06
裁判要旨
1. 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若拾得人存在侵占遗失物的不当行为,不仅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而且对于已经取得的保管费、酬金等,还应当依法承担返还责任。
2.手机及其他电子平台上存储的自己及近亲属照片、通讯信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保护范围。拾得人基于侵占目的,恶意删除上述资料及信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拾得人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形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涿州某融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某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根据立法目的判断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入库编号:2025-07-2-483-004 / 民事 / 合同纠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3)京民终94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06
裁判要旨
1. 对于兼具买卖和承揽特点的投资建房非典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主张合同无效的,该合同不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而无效。
2.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目的来认定其对具体个案所涉合同效力的影响。通过分析立法目的,强制性规范所规制的对象和场景与特定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相同,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此种情形下即使违反强制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柴某诉顾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见义勇为因实施救助行为受到人身侵害,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入库编号:2025-07-2-001-006 / 民事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2024.10.08 / (2024)沪7101民初138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06
裁判要旨
见义勇为者因实施救助行为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补偿,没有侵权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失、受益人因救助行为获益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受益人应当承担的补偿数额。
四川太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华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转包人破产时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入库编号:2025-07-2-115-001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27 / (2023)京民终84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06
裁判要旨
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以及资金成本,而转包人并未对工程进行实际投入,不是工程价款的实际权利人,故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应视为使用转包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亦即不构成转包人破产债务的个别清偿。
刘某华诉张某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守秩序无过错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入库编号:2025-07-2-001-004 / 民事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京02民终1060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06
裁判要旨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在火车站等有行人行进方向标识的公众场所,一方因转身逆行与正常通行人发生碰撞而受到损害的,不应对正常通行人苛责超出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正常通行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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