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钱,不能挣......
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的乌桕滩,是桂林市民亲水游玩的热门景点。每年秋冬,乌桕滩层林尽染,宛若一幅诗意盎然的水墨画。然而,赵某却在无任何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贪婪之斧挥向这片生机盎然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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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发出桂林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创新适用民事生态补偿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以司法确认的形式确定赵某通过补植复绿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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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赵某经合伙人蒋某介绍,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七星区卫家渡村委蒋家渡村,擅自雇用挖机、工人将12棵乌桕树挖起,并雇用车辆将乌桕树运至四川省成都市售卖,获利3000元。
不久后,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发现赵某上述行为,认定赵某违法采伐对乌桕滩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作出2.4万元行政处罚。
其后,桂林市农业农村局与赵某进行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赵某以补植造林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于2022年6月30日前,购买株数不低于36株的乌桕苗(苗木规格:干径5厘米以上),在指定地点进行补植造林,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执行。后桂林市农业农村局与赵某共同向七星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审理
七星区法院充分审查了赔偿协议是否真实,赔偿标准是否适当,协议是否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后,认为该协议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
庭审中,法官、特邀调解员以及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隔屏对话”,半小时内完成各项程序,随后对磋商协议进行效力确认。
法官说法
乌桕树是中国特有的名贵树种,红叶似火具有极大观赏价值,且具有药用价值,具备持续生产、调节气候、生态涵养等多元功能。
该案赔偿义务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乌桕树,为短视经济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虽已接受了行政处罚,但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代表部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向法院确认磋商协议效力的方式,是让赔偿义务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的新形式,弥补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缺失,实现了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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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七星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必被LQ的人字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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