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一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宋正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宋正华,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杨家岭村44号。身份证号码:370728196807120560。
执行案件
(2024)川0104执13336号
执行标的
借款本金44122元、案件受理费4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回款到位标的10%支付奖励。
悬赏期限
从公告之日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法院电话
028-61641171(田法官)
028-62561131(万助理)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实。
当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时,按照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不同身份举报者举报不同信息的,由本院依照线索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奖励份额。
需注意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奖励情形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二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饶某与被执行人熊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熊志,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石滩镇故县村熊家组 9 号。身份证号码:362202198208115717。
执行案件
(2024)川0104执9001号
(2024)川0104执5370号。
执行标的
款项2262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61元;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全部或部分实际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回款到位标的10%支付悬赏奖励;凡是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实际居住地(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法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传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悬赏期限
从公告之日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13980674487(申请执行人)
15183584808(申请执行人代理人)
法院电话
028-86751538(刘法官)
028-86756285(陈助理)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实。
当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时,按照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不同身份举报者举报不同信息的,由本院依照线索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奖励份额。
需注意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奖励情形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三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杨婕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杨婕,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175号新15号2栋4单元7号。身份证号码:510106199001110426。
执行案件
(2025)川0104执恢134号
执行标的
借款本金59800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回款到位标的10%支付奖励。
悬赏期限
从公告之日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13094493913(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
法院电话
028-61641171(田法官)
028-60724310(周助理)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实。
当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时,按照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不同身份举报者举报不同信息的,由本院依照线索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奖励份额。
需注意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奖励情形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四
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梁某某与吴应通、成都祥和运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吴应通,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埃湾村2组26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6402149333。
成都祥和运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7栋1单元6楼614号。法定代表人:吴应通。
执行案件
(2025)川0104执恢184号
执行标的
退还投资款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及案件受理费361元;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全部或部分实际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回款到位标的10%支付奖励。
悬赏期限
从公告之日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17882068205(申请执行人)
法院电话
028-61641171(田法官)
028-60724305(李助理)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实。
当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时,按照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不同身份举报者举报不同信息的,由本院依照线索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奖励份额。
需注意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奖励情形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五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百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德才、李树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四川百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115号2楼280号(自编号)。法定代表人:朱德才。
朱德才,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丰光村6组40号。身份证号码:510823198908290015。
李树洋,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江东村2组2号。身份证号码:510823195703290018。
执行案件
(2023)川0104执恢1618号
执行标的
本金30000元;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全部或部分实际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悬赏奖励。
悬赏期限
从公告之日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17336855549(申请执行人蒲某某)
法院电话
028-86751538(刘法官)
028-64659751(熊助理)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实。
当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时,按照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不同身份举报者举报不同信息的,由本院依照线索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奖励份额。
需注意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奖励情形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六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百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德才、李树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四川百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115号2楼280号(自编号)。法定代表人:朱德才。
朱德才,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丰光村6组40号。身份证号码:510823198908290015。
李树洋,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江东村2组2号。身份证号码:510823195703290018。
执行案件
(2024)川0104执恢4829号
(2024)川0104执5370号。
执行标的
本金94635元;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全部或部分实际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悬赏奖励。
悬赏期限
从公告之日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13896470022(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法院电话
028-86751538(刘法官)
028-64659751(熊助理)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实。
当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时,按照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不同身份举报者举报不同信息的,由本院依照线索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奖励份额。
需注意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奖励情形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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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诚信 人人有责
供稿|执行局 刘娟、田静、熊孜、万娟、陈嘉璐、周佳钰、李柳梅
编辑|一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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