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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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配图:起诉
适格,通常来讲,是指原告或被告应与争议的诉讼标的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
那么,法院能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吗?
最高院在《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2023年最新版)》(上)一书中明确:
起诉的主体条件中,仅要求被告明确,不要求“被告适格”。被告是否适格属于案件审理中的实体问题,应在实体审理程序中查明,不能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最高院认为,
(一)起诉条件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清晰地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其中,对于被告的要求是“有明确的被告” 。
这一规定中的“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定标准相对清晰,即原告在起诉时,需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使得法院能够依据这些信息将被告与他人明确区分开来,从而确定具体的诉讼对象 。
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只要能准确提供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家庭住址等信息,即便该被告并非实际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也满足了“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条件 。
从立法本意来看,这一规定旨在降低当事人起诉的门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避免因对被告信息要求过于严苛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救济 。
(二)被告不适格与起诉条件的关系
“明确的被告”并不等同于“适格的被告” 。被告适格,从本质上来说,是指被告与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 。被告是否适格,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审查后才能确定,这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阶段的核心任务 。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经审理查明,被告并非买卖合同的签约方,与该合同纠纷并无直接关联,此即为被告不适格的情形 。
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更多地侧重于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并不要求在起诉阶段就对被告是否适格这一实体问题进行判断 。
周军律师提醒,仅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在立案受理阶段就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直接驳回起诉,与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不符。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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