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纪检监察组变身真派驻,反腐力度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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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新闻报道的提法发现重大变化:央企检监察组已经变身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XXX公司纪检监察组!
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登了文章《驻中国电信纪检监察组紧盯突出问题,把握规律特点 整治“靠企吃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的提法引起运营商系统内关注。
2、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能源集团纪检监察组、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巡视员孟廷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能源集团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甘肃省平凉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据了解,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曾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2年12月29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以发电为主的综合性大型电力集团、副部级大型央企。2017年8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副部级央企的纪检监察组也被新称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能源集团纪检监察组。
3、而在早些时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通报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也就是说,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的纪检监察组之前就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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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邮政早就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而现在新增其他央企也变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XXX公司纪检监察组?
因为,党的二十大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改革工作处于试点阶段,主要是在财政部系统前15家中管金融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系统前53家中管企业和国家铁路集团、中国邮政集团、中国烟草总公司等3家中管企业(以上即俗称的“部级央企”)中展开。
同样的,之前国资委系统前53 家中的多数企业外统称“集团纪检监察组”,前53家中的少数企业“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这一模式的性质功能概括是“无派驻之名,行派驻之实”或“半派驻之名,全派驻之实”。
三、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已撤销,设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XXX公司纪检监察组
原来, 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从 “无派驻之名行派驻之实”变为名副其实的派驻,即“既有派驻之名也有派驻之实”。
据悉,五月底,根据党中央关于推进中管企业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改革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具体安排,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已撤销,设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XXX公司纪检监察组。
6月1日,《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施行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将依据《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这是有依据的:去年 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及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今日起施行。《监察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增设监察再派出制度。规定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四、派驻一个字的变化可不是简单的增加,更及时有力地查办国有企业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
过去,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工作特别是反腐败斗争主要依靠国有企业外部的公检法机关、地方纪委乃至中央纪委介入。显然,这会造成大量工作空白,很多腐败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治,更难以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同时,腐败案件查办不力和腐败分子不能及时严惩,也就很难在更大范围对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形成有效震慑,进而影响整个企业的廉洁文化乃至政治生态。
派驻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困境。相比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不能使用“双规”或“留置”等措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拥有了在“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情形下依法使用“留置”措施的权力。同时,《监察法》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授予了包括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在内的监察机关依法采取查询、冻结涉案财产,搜查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调取、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发布通缉令,限制出境等广泛的权力,并在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及有关机关的执行义务或协助义务。
这样一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就能够及时有力地查办国有企业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保障生产经营。同时,及时查办腐败案件和严厉惩处腐败人员,也就能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广泛震慑,营造国有企业良好的廉洁文化和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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