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用工单位注意!将工程转包给“僵尸企业”,工伤责任甩不脱
——从一起行政确认案看违法转包的法律风险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2年9月,马某润在北京大兴区某工地施工时受伤。其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该局调查认定其伤情属于工伤。关键争议在于:涉案工程由北京某建筑公司(原告)转包给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而装饰公司在签约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前的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均已查明,装饰公司因执照吊销丧失用工主体资格,马某润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据此认为自身无需承担工伤责任,诉请法院撤销人社局决定。
法院判决明确,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装饰公司,构成违法转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建筑公司)应对装饰公司聘用的劳动者马某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入库编号:2024-12-3-007-011)
二、法理分析
(一)用工主体资格灭失:吊销执照的致命后果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用工主体资格”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劳动合同终止。这并非简单的行政惩罚,而是法律主体资格的消灭——企业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权利,包括缔结劳动关系的资格。装饰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已成“空壳”,其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自始存在主体缺陷。建筑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未尽审查义务将工程转包给此类组织,实质是将劳动者置于法律保护真空地带。
(二)违法转包:穿透劳动关系表象的责任认定
建筑公司抗辩的关键点“与马某润无劳动关系”,恰恰暴露了对法律体系的误读。《最高法工伤保险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设计逻辑,正是为解决违法转包链条中的责任分配困境:当用工单位(建筑公司)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被吊销执照的装饰公司)时,法律直接“穿透”转包关系,要求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工伤负责。劳社部〔2005〕12号通知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发包给无资质主体的,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并非推定劳动关系存在,而是基于风险控制和社会公平的法定责任——建筑公司作为违法转包的源头受益者,必须为由此产生的职业风险兜底。
(三)制度本意:以责任倒逼规范用工
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劳动者生存权保障。若允许企业通过转包给“僵尸公司”规避责任,无异于纵容“金蝉脱壳”式违法操作。本案裁判要旨将“转包给被吊销执照组织”明确纳入违法转包范畴,正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原因受伤”认定的深层诠释:劳动者在工程作业中受伤,无论转包层级如何复杂,最终责任必须由具备实质用工控制力的单位承担。对于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行业,这一规则更具警示意义——企业若企图以转包切割法律责任,终将面临更沉重的法律代价。
企业转包业务前务必审查承包方资质!若对方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或本身系自然人,转包行为即构成违法。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将直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谓“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毫无意义。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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