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完善村庄规划管理机制,提高已批村庄规划成果质量与实效,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动态维护管理,更好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规则》指出,村庄规划属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详细规划,是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有需求的,可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动态维护。
《规则》明确,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应遵循底线管控、公益优先、保障民生、集约用地的原则,要符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控制线等各类控制线管控要求,不突破县域村庄建设边界总规模,切实提高规划质量和实效,更好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包括技术修正、局部优化和规划修改三种方式。
《规则》规定,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底线管控的前提下,因地形图等信息错(缺)漏需更正,因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等技术原因需对地块边界进行校正等情形可对村庄规划进行技术修正。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底线管控的前提下,公益性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优化、建设用地正向调整、实施地质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避险搬迁、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致使村庄建设边界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可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优化。因国家或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战略政策实施调整、上位规划发生变化、重点建设项目需突破原有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等情形可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改。
《规则》要求,涉及技术修正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技术修正方案审查同意后,按程序组织规划成果入库备案。涉及局部优化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县级有关部门、专家对局部优化方案审查论证同意后,按程序组织规划成果入库备案。涉及规划修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规划修改必要性论证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规划成果入库备案。
《规则》强调,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村庄规划动态维护的组织领导,做好经费保障,不断优化村庄规划成果,提高村庄规划编制实施质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村庄规划动态维护的技术指导和实施监督,及时将动态维护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实施情况,按程序开展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工作,严格落实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动态维护成果符合村民意愿。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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