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价格约束方面与国家版、各省区别不大。
但是,在价格管理、产品议价、撤网、暂停挂网方面做了比较相近的细化!
(二)议价采购管理。
除集中带量采购和国家谈判(含竞价)药品外,医疗机构在平台内药品挂网价格的基础上,结合自身采购量,通过平台议价功能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医疗机构应按照与生产企业议定的价格签订购销协议并严格履约。
1.议价流程
(1)医疗机构发起议价。医疗机构基于平台挂网价格提交计划采购量和建议采购价,申请至生产企业,建议采购价不得高于药品平台内挂网价格。
(2)企业响应议价。生产企业应在医疗机构发起议价3日内在线响应议价,可同意医疗机构议价申请或在线还价操作;同意医疗机构申请议价则议价成功,医疗机构按当前议价结果执行采购。
(3)医院响应议价。医疗机构响应生产企业还价,可同意或继续发起议价操作。
(4)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基于双方协定的产品议价结果,医疗机构开展平台采购。
2.价格管理----这个是比较新的内容
医疗机构议定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其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单独建表建库管理,平台将挂网价和最低采购价设置红黄绿三色管理。介于此区间范围内药品价格按照从低到高,处于0-50%(含)的为绿色区间,50%(不含)-100%(不含)的为黄色区间,100%(含)以上的为红色区间,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议定价格仅供医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三)撤销(终止)挂网管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撤销挂网:
(1)生产企业因企业倒闭、生产线关停等原因在国内不再进行生产销售的产品,出具市场监管或药监部门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撤销挂网。药品平台挂网满2年,无实际采购交易记录,经生产企业主动申请,可受理撤网。原则上,同通用名同生产企业挂网药品按差比价计算不得对低价挂网药品申请撤网;
(2)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或不按要求进行价格联动,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可给予撤销挂网;
(3)应予以撤销挂网的其他情形。
2.撤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
3.撤销挂网药品申请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且符合当期挂网规定的可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相关企业不得通过更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药品规格、转换比、包装材质等,参照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高于原挂网价格对药品重新申报挂网。
(四)暂停(中止)挂网管理。
生产企业因成本上涨、原料短缺、法律纠纷等原因暂时无法继续生产或销售,不能正常供应的,提交暂停挂网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可予以暂停挂网,原则上不超过2年。暂停挂网期间,应保存相关产品信息。企业可对暂停挂网产品申请恢复挂网,原则上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前的价格;如价格上涨的,自暂停之日起满2年后可予重新申报挂网,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当期挂网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受理,并开展色标等挂网管理。自暂停挂网之日起,超过2年未申请恢复挂网的药品,视为撤网,纳入“不活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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