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加强全县禁种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条例》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第三条 从事种植农作物小麻子(俗称麻子,属大麻科,其四氢大麻酚含量低于0.3%)的农户应当将个人信息,种植地点、面积、土地所属情况,购买种子数量等情况到当地镇(街道)政府备案建档。在收割后,应当将麻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的粮油加工单位和企业或者自行灭活后存储使用,麻秆、麻衣子、花、叶应自行销毁,不得向任何人销售或转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352条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三千株以下的,或者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条 凡在公安机关查处之前,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在成熟前自觉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条 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公安机关将按照《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500至2000元人民币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西乡县公安局 110 0916-6227366
特此通告
西乡县公安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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