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张翰影视文化工作室与昕影影业(福建)有限公司相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原告张翰方诉求,被告支付应付未付款项人民币98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支付违约金360万元,赔偿损失10万余元等。
据悉,被告邀请张翰出演影视剧《鲲鹏与蝴蝶》,约定原告及张翰应收取的合同款项总金额含税价为1200万元,后因影视剧投资出现问题,导致影视剧实际无法继续正常拍摄,张翰离组后原告仍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仍然未能支付剩余服务费、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视剧演出服务合同》于2024年7月3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可得利益损失、违约金等合计约4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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