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淮安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波担任审判长,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玮作为公诉人出庭,同时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应职责。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个体经营者共计80余人参与旁听。
检察院指控,2023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多次从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元果季”“纯缇”品牌的植物果蔬压片糖果, 2023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两种减肥糖果中含有“布噻嗪”成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线下门店对外销售减肥糖果12万余元,扣除他人以销售为目的购买的产品金额外,流入消费者手中的产品金额共计12444元。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布噻嗪,是药品氢氯噻嗪衍生物,属于功能性物质,与《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具有同等属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认定,布噻嗪对人体有毒副作用,危害人体健康,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食品中非法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通过网络和线下途径销售,侵犯了国家关于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成员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有序推进案件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审理,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人认罪认罚。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食品中非法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通过网络和线下途径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非法所得等情节,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444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费在江苏省省级媒体上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 | 淮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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