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条款中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既包括未足额支付,亦包括拒绝支付等情形。对于该条款规定中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界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依法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因工伤发生的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并不存在再审申请人主张的适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范围包括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项目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鲁行申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临沭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住所地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陈某兵。
李*因诉临*************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责一案,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3行终1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条款中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既包括未足额支付,亦包括拒绝支付等情形。对于该条款规定中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界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依法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因工伤发生的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并不存在再审申请人主张的适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范围包括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项目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韩勇
审判员:王海燕
审判员:郝万莹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海东
书记员:佟玉珠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法专业律师-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行核实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劳动法专业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