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门禁制度不规范,
导致保安拉拽击头骂人无法质证立案申诉书
原告 康强
男 身份证号420106196001114819
电话 15377584865, 13871462676
住址 武汉市徐东大街徐东一路银厦公寓
一栋二门七零二号。
被告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保安管理人员 行政单位,
法人 张平文 适格材料不明,
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电话不明。
原告康强要求,
1,调查被告武汉大学门禁过程有无开启执法记录仪,
2,调查监控中有无拉拽二指触击头部现象,
3,有无骂人现象,
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五万元,
5,被告承担起诉费用,
6,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7,门禁过程制度完善问题。
事实与理由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门禁过程不规范
进行强制驱离过程中
无音频记录,
无执法记录仪视频。
定性程序违法。
在公安系统中属于严重违法。
省公安厅说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有没有执法记录仪,
公安厅管不了,不是一个单位的,归教育部管,找教育系统去。
省教育厅也管不了,
省监察院也管不了。
武汉市中院也管不了,
要求找武昌区法院。
上述信访单位对门禁过程规范化持欢饮态度。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属于事业单位,
有科研知识产权,
不准拍摄录音。
合理合法剥夺了原告康强取证权。
鉴于无执法记录仪,
有理由推定被告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门禁人员有违法行为,
情节不严重,
不构成刑事犯罪,
也不构成公共治安事件,
武昌公安局推荐,
找人民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
导致原告康强被拉拽,
二指触击头部,
虽然没有动用拳头,
还有骂神经病两次,
在外面打死你一次。
关键证据无法质证。
导致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因没有任何证据而不予立案。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三日。
理由,
原告康强没有任何证据,
根据康强告知的方向,
到事发地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调查,
有监控,
没有音频。
该院不承认骂康强,
也不承认对康强有不法行为。
该院向武汉大学汇报,
说康强说的不是事实。
法院电话联系警官,
有视频没音频。
法官下达了,
补正适格材料书,
没有下达调查书,
武昌区政府,
多次推荐法院下达调查书,
5月2日,5月25日,5月26日。
法院始终未去珞珈山派出所。
导致武昌公安局珞珈山派出所无法提供,
证据材料给武昌区法院。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
出具,
不予立案告知书 ,
不是刑事案件,
连公共治安案件都算不上,
顶多是民事纠纷,
请向人民法院提出。
2025年5月23日。
第一,武昌分局珞珈山派出所出警回执,
2025年三月十一日。
第二,110出警记录,原告向110警察陈述,
康强被拉拽二指触击头部,被告未予以质证,
等于默认事实。时间2025年三月7日9点半。
事实与理由
3月7日9时许经计算机学院保安同意进入,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一楼半后,
被物业女经理不许进,
指令强制驱离。
之前武汉大学保卫部驻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专员,
也是邻居训斥说,
康强是后勤的不许进。
保安上来两个说,
说没有登记出去,
康强出示校内直通车,
显示康强受邀请返回母校,
接待人员付老师。
他们说是登记,
连电话都不许打,
直接拉拽到计算机学院广场外的大马路上,
一人说了两次神经病打出去,
用两手指触击康强头部一次
另一人说在外面老子打死你。
一次。
康强示警要报110,
他们根本不在乎,
说,
你只管告。
这样,
只能在外面的大马路上,
才能报110.
大厅有40位教授学生进出。
因为有物业女经理的命令,
武汉大学保卫部驻地专员加持,
所以保安执行公务,
连110也不放在眼里。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保安违法拉拽骂人遗漏音频证据,
110派出所也不做处理
没见到打人的两个保安在派出所赔礼道歉。
两个保安说是保密单位有豁免法法律权力。
3月7日9时许,
康强于武汉大学计算学院被两个公务员打骂,
报警。
出警记录有视频记录,
保安全程默认拉拽二手指触击头部一次。
计算机学院保安强调知识产权保密机关,
说康强违反保密规定,
大包包有电台,
进去就是收集秘密,
发到卫星上。
珞珈山派出所警官说,
违反规定,
打了白打,
这样才去取证,
准备严惩,
时间已到11点。
将严肃处理。
才做笔录,
计算机保安被招进,
密室写材料。
好像是个保密单位,
神秘兮兮的。
武昌法院立案中心主任,
当即下达适格取证书,
给珞珈山派出所,
珞珈山派出所七天不给,
两个多月也不给,
说是保密单位,
不提供两个违法保安的身份证。
你要法官来,
要律师来。
你康强个人要武汉大学适格材料不被允许。
法官当即到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调查。
看到视频,
有拉拽人。
我说那就应该立案。
法官说你起诉的是骂人。
没有音频。
法官又说你到110去问,
有没有音频。
2025年5月2日下午3点,
约到珞珈山派出所喻警官说,
我只问有没有音频,
喻警官说绝对有音频。
法官说,
你要警官电话。
110说只能联系派出所办公电话,
手机不方便。
武昌法院立案中心法官与喻警官通电话,
喻警官说,
没有拖拽视频现象,
没有音频。
只有干干净净的监控,
什么都没有。
一个国家级绝密单位,
堂堂的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居然没有监控音频。
2025年5月15日,
武昌法院立案中心说不予受理,
原告康强要求要出具不予立案证明。
理由就是,
康强本人拿不出拉拽骂人视频音频。
拿到不予立案证明书,
才可以上访武汉市公安局,
湖北省检察院,
湖北省信访局。
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立案权。
在那种严禁录音录像的情况下,
最后我说打电话,
保安早就把我,
拉拽到计算机学院的广场外的大马路上。
康强取证拉拽触击头部视频音频证据,
无疑是孙悟空打虎,
要求有点离谱。
好在当时大厅,
有40位教授学生出入。
朗朗乾坤,
岂容遗漏证据。
不可能吧40位教授学生都遗漏了吧。
物证遗漏,
人证不可能遗漏。
有适格材料,
法院就可立案。
但不符合公安部规定。
不可能有适格材料。
证据那是法庭调查申请清单。
首先是立案,
然后才是证据。
康强本人是原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工作人员,
以后到信息管理学院,
总务后勤部。
向计算机学院申请回母校,
计算机学院同意。
很简单就是送福字给老师,
没想到被打。
实在教训。
也向计算机学院表态以后不去计算机学院了,
至于保密不保密,
跟我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那两个保安到处流传,
到过万林艺术博物馆。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怎么会有法律之上的法律豁免权呢,
110珞珈山派出所为计算机学院保密背书,
不提供打人身份证。
更不补正适格材料。
康强经过教育才知道,
这是公安部的规定。
武汉大学计算机保安违法骂人,
怎么会有法律豁免权,
想不明白。
主要是110珞珈山派出所还背书。
说是保密单位,
不提供打人身份证。
武昌法院下达补正适格证明书,
珞珈山派出所给了110出警查询。
实际上是糊弄原告康强。
7天也不补正,
两个多月也不补正。
导致武昌法院出具不予立案证明书。
理由是原告康强举证不力。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是保密单位吗。
有那也是保密单位,
并不是绝密单位,
更不会有法律之上的独立王国,
享有法律豁免权。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高于法律吗,
为什么110珞珈山派出所为其背书。
想不明白。
取证是门禁单位在没有执法记录仪没有音频监控,
情况下自证清白的问题。
举证不了,
就可以推定违法骂人,
程序违法,规程违法。
现在是武昌法院司法都立案立案不了,
枉论取证不力,
不对呀。
派出所不出具适格材料,
法院无法立案,
举证是不规范门禁单位的事情。
即便原告康强毫无举证能力,
也应该由不规范门禁单位举证。
举证不力不是原告康强败于立案的唯一理由。
既然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剥夺了原告康强,
录音录像的权力。
就应该自证清白,
拿出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
拿出监控音频来。
武昌区人民政府12345回复康强,
1,申请律师取证。
2,法院下达调查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2345回复康强,
请向微法院申请立案。
湖北省信访局318说,
武昌法院应该积极引导司法解决,
遇到法律专业问题要耐心向康强解释。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康强
2025年5月 日
申请下达调查涵书
原告 康强 男 身份证号420106196001114819
电话 13871462676 现住址 徐东大街徐东一路
银厦门公寓1栋2门702号
被告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法人 武汉大学校长
张平文 电话 地址 武汉市八一路 珞珈山
对珞珈山派出所调查函清单
一,到珞珈山派出所调查三月七日武汉大学强制驱离没有开启执法记录仪,
二,三月七日上午9点,110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笔录。
三,三月七日110警察取证监控的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监控
四,调查监控中有无拉拽二指触击头部现象,
五,有无骂人现象,
六,门禁过程程序完善程度。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康强
2025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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