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里,律师会见当事人是行使辩护权的关键环节。不过,这个过程中隐藏着不少执业风险。律师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及执业规范,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下面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详细剖析这些风险点,并给出防范建议。
一、会见的常见禁忌行为
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发通〔2017〕5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在实务中,常见的会见违规行为总结如下:
(一)禁忌传递东西:会见时禁止传递物品或信件
虽然律师与当事人有通信权,但是律师会见时是被禁止传递纸条、信件或物品。部分看守所会见公示,警告处罚案例,常见的就是关于律师会见违规传递信件的。
另外,关于吸烟的问题,广州的所有看守所基本禁止会见时给当事人抽烟。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会见时吸烟,律师会见时如果不知道的,最好与管教询问是否许可。
(二)禁忌成为工具:会见时家属或当事人转达的话语要慎重,不能做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的工具
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如果真的实施某犯罪行为,会非常在意案件关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让律师传递一些话语是涉嫌如何处理什么东西的,则这些话语律师要判断是不是在毁灭转移证据等,如果是则绝对禁止转达。如果无法判断,则也当作不知道,也禁止转达。
同理对于转达一些话语涉嫌串供的,妨碍证人作证的,则也禁止转达,否则律师也可能涉嫌犯罪,因该项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
(三)禁忌成为减轻量刑手段:律师在会见中禁止传递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当事人涉嫌犯罪,为了争取立功情节,有时可能会急功近利,希望律师帮助传递立功线索。事实上,当事人这样做是在做无用功,办案机关是要核实立功线索来源,如果是来自律师,按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节不能构成立功。
(四)禁忌成为泄密工具:透露案情给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当事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侦查阶段多数仍属于保密范畴的信息。如果有未归案的同案人,律师在与家属沟通时要注意陈述的范围,要注意避免与未归案的同案人接触,避免同案人直接从律师处获取信息。如果执业律师不警惕,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会面临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
二、会见风险防范的6点建议
1.律师在会见前,要存好随身物品,一般携带笔、纸、授权委托书或电脑等必要材料,这样可以避免被怀疑夹带违禁物品。
2.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坚决不能私自传递物品,不宜教唆当事人翻供,也不能代当事人传递家属那些可能影响案件的话语,比如“你家人让你别承认”这类话;也不得在会见过程积极暗示、利诱等方式诱导当事人作出虚假供述包庇他人犯罪。
3.会见结束后,要求当事人在会见笔录每页都签字,并注明“以上内容经本人确认无误”。与家属沟通时,避免接触未归案同案人员,与家属沟通的范围也要注意边界,不得实施串供,伪造以及传递立功线索的行为。
4.交给当事人签字的材料限于刑事办案需要,并且最好经过看守所的管教在场下传递。
5.妥当处理家属和当事人要传递的信息。要预判传递的内容是否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关联,刑事律师会见时,对于明显违反规定的上述禁忌的会见行为,可以委婉表达坚定地拒绝,避免因小失大。
6.如果遇到办案机关阻碍会见、监听等行为,律师要通过拍照、录音等方式留存证据,及时向律师协会或检察机关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事律师在会见辅导当事人时,对于家属和当事人的诉求,在转达和沟通时,要注意执业的边界。当事人和家属有时可能不知道法律规定,对妨害司法的行为认识度不够,律师在辅导时就要向其强调相应的执业规范,避免当事人和家属二次面临刑事风险,同时避免律师面临执业风险甚至刑事风险。
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例,15599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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