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都市报讯 (记者 杨德帅)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遇害案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于此案北京律师葛树春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解读。
葛树春告诉记者,从法律视角看,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遇害案的罪与罚有着清晰的法律界定。凶手必须严惩!!!!!
关于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葛树春说,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这起案件里,梁某某携带刀具,在与王某雅发生争吵、抓扯后,对其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导致王某雅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主观上存在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
葛树春认为梁某某虽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她能逃脱法律制裁。依据《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葛树春强调,梁某某声称自己是正当防卫,然而从已知事实看,王某雅仅是质问梁某某为何敲门吐痰,并无主动攻击行为,梁某某却直接持刀行凶,不符合正当防卫中“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构成条件,其正当防卫的抗辩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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